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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德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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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课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入: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该国婚姻 家庭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一)婚姻自由的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 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 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 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 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 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 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 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 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 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 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 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 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 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 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 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 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 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 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 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 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 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人类 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 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 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 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 责任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任何人不得 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夫一妻有四层含义:禁止多妻; 禁止多夫; 禁止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娇居 关系。

      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 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 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这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上述现象构不成重婚的,可依照这个规定处理同时增加规定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行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 道予以解决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切实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婚的特征是:⑴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⑵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违反者,得分别情况予以 处理从婚姻法方面说,不承认重婚的法律效力;从刑法方面说,重婚者主观上存在 故意(即明知故犯)的,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制裁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有:重婚,卖淫、嫖娼活动,以及通奸、娇居等婚外性 行为。

      三、男女平等原则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 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 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第一,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第二,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 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 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 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 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它是对宪法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 女和儿童”的规定的贯彻我国婚姻法贯彻宪法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精神,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仅具体规定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的相关措施,而且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章中进一步规定,对违反这一 原则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证 妇女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外, 还专门规定了若干对妇女特别保护的条款女口,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 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 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同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是对 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婚姻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保护儿童的受抚 养教育权、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父母离婚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儿 童的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儿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婚姻法具体规定:父母对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 而消除;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原则判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 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遗弃和溺死女婴、拐卖儿童、 侵犯儿童受教育权、对独生子女重养不重教、因种种原因歧视和虐待子女等,凡此种 种,都不利于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使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 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抚助和精神安慰是国 家或集体无法完全取代的婚姻法针对现实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对老人不赡养、虐待、 遗弃、侵犯老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干涉老人再婚等现象,将保护老人提到了原则的 高度,并作出了一系列保护老人在家庭中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 度和提高人口素质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在保证人口质量的 基础上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目标的贯彻“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方针的例:被告人周某84岁,在61岁时,与43岁蒋结婚,婚后无子女,周在外承包建 筑小工程,蒋主内,附带买卖小商品,日子滋润着使蒋万万想不到的是,周在70 多岁时还与18岁女子何某同居,并生养一子7岁,一女3岁。

      周自称与何以1万元交 易订生子协议蒋以重婚罪告到法院周、何分别被以重婚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 期1年,并解除重婚关系后周、蒋协议离婚,周分得50平方米的平房,何因周离婚 后得不到一半财产而拒绝与周结婚,周只得带二个孩子生活周一直认为自己很委屈 认为自己有生育的权利这个个案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 何某重婚,触犯了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周与何婚外生育二个子女,违反了我 国计划生育政策周、何以金钱交易协议生子的协议书是无效的,也是违法行为法 律规定生育权是指婚姻关系中双方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课堂案例分析:有一非常特殊的离婚申请,说它“非常”,是因为申请离婚,离婚理由却不是感情破裂;而“特 殊”是这对夫妻选择离婚来作为他们的爱情表达方式离婚申请人是原武汉市一司法局干部张庆平, 张自1986年病后到1994年被确诊为尿毒症晚期后,即自1996年到1998年曾三次向民政部门提交 离婚申请书,但均被民政部门拒绝了这是因为80年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 的标准,而该案中当事人夫妻双方爱情非常深厚,张要求离婚是为了不拖累妻子陈建春陈最后 答应与张离婚,却附带了条件,即离婚后仍能一如既往地照顾张。

      1999年张又提出离婚申请,民 政部门十分为难,但最后还是决定为张、陈办理了离婚登记这办理的根据是80年婚姻法第二条 婚姻自由原则及第24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申请登记离婚的规定给予张办理了离婚手续是 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婚姻法第31条对离婚登记,仍然适用80年婚姻法第24条这个个案体现了 婚姻自由原则和新婚姻法所要弘扬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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