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docx
5页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本指标以“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计量单位,记作1D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1D)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0的,月人均收入以0计算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人]2.家庭每月总收入[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 经营净收入[ 元] 财产净收入[ 元] 转移净收入[ 元]*注:工资性收入=工资+实物福利+其他工资性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是指:裁员得到的一次性辞退金、派发给员工的股票和期权、颁发给员工的奖金、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得到的劳动报酬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收入中,政策性生产补贴包括: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非农生产经营补贴等;政策性生活补贴包括:能源补贴、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生的生活补贴等转移性支出包括: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金额以法院判决书为准)计算家庭收入以申请前6个月内平均数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未参加工作的非重度残疾人,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计算其收入3.家庭结构[小计 D] 3.1未成年人和学生信息学龄前儿童[ 人](-0.5D/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人](0D/人)就读高中、中专的学生[ 人](-0.5D/人)就读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的学生[ 人](-1D/人)*注:学龄前儿童,指未满7岁且未接受小学教育的儿童 3.2老人和高龄老人信息60~69周岁老年人[ 人](0D/人)70~79周岁老年人[ 人](-0.5D/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人](-1D/人) 3.3残疾、重病和失能人员信息 重度残疾人、失能人员[ 人](-2D/人) 非重度残疾人[ 人](-1D/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半失能人员[ 人](-1D/人)*注:同一成员同时满足3.1~3.3两个以上项目的,以扣减最多(最有利于申请家庭)的项目计算,不叠加重度残疾,包括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非重度残疾指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员。
失能/半失能人员,包括因伤、因病、因年长等失去正常行动能力,全部或部分需要照料护理,但不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的评定标准,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6项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即: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6项中有4项或以上不能达到的为失能人员,有3项或以下不能达到的为半失能人员重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地政府规定属于重大疾病的其他病种慢性病患者指持有《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人员 3.4义务兵信息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为现役义务兵[ 人](-1D/人)*注:现役义务兵不包括士官。
3.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 18-59周岁有稳定收入义务人[ 人](+1D/人) 18-59周岁从事散工、简单农业生产或家庭劳动义务人[ 人](+0.5D/人)老年、单亲父亲/母亲、隔代抚养/赡养义务人[ 人](+0.5D/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人员[ 人](+0D/人)*注:本项所称义务人,包括非共同生活,但对申请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同一义务人按照最有利于申请家庭的原则,只计算一次有稳定收入,指有稳定收入且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隔代抚养,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隔代赡养,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赡养的行为义务人属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人员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低收入家庭成员 4.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法院判决书的,该义务人应付的费用直接计入家庭收入,不再重复计算此义务人在3.5项的信息4.生活状况信息[小计 D] 4.1自有住房[ ]家庭无自有住房(租住或借住)(-1D) 4.2家庭非必须主要能耗资产 4.2.1燃油摩托车、电瓶车[ ]2辆(+0.5D)[ ]3辆或以上(+2D)*注:燃油摩托车、电瓶车包括申请人名下和实际由申请人家庭使用的非名下车辆 4.2.2空调[ ]2台(+0.5D)[ ]3台或以上(+2D) 4.2.3电视机[ ]2台(+0.5D)[ ]3台或以上(+2D) 4.2.4冰箱[ ]2台(+0.5D)[ ]3台或以上(+2D) 总计2.家庭每月总收入[ 元= D]+ 3.家庭结构[ D]+ 4.生活状况[ D]÷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 D] 调查人确认签字 被调查人确认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