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七章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ppt
44页第七章 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学们对国家财政制度有所了解,正确执行财政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财政金融基本制度;税收制度;价格制度;保险制度;证券制度;票据制度 学习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了解具体的金融管制、税收制度以及价格等相关制度中的具体操作要求第七章 财政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节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 四、国债的监管 五、政府采购,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职能活动 财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①财政的主体是国家;②财政以法律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③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④财政的内容包括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大部分 ★财政的调节分配收入职能;配置资源职能;保障社会稳定职能。
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 开源节流原则 ★ 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 ★ 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 ★ 节约资金、有效配置原则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三、财政预算与财政结算 财政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核定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预先方案 ★依照“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确立预算管理制度全国共分五级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的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财政决算,是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会计总结活动通过决算活动,可以反映出预算是否正确以及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为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提供经验和依据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草案编制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政府必须将决算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四、国债的监管 国债,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担保所举借的债务 ★《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债券条例》 ★ 国债的发行方式:一是由政府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的方式;二是通过金融部门代为发行的方式;三是通过证券交易经纪出售的方式;四是采取行政摊派的方式。
五、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指政府为了维持行政运作、实现公共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以购买者的身份购进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 ★对于政府采购支出的管理,主要通过合同签订形式的招投标制度、财务转账跟踪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事后审计制度、适当的向社会公开制度、人大综合审议制度等相互配合进行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及金融法概述 二、金融管理制度,一、金融及金融法概述 金融,狭义为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上指与货币流通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范之总称,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融资租赁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二、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运行与国家经济安全关系紧密 ★中央银行具有调控金融之职能 ★国家对现金开户、结算及储蓄进行管理 ★外汇支付、兑换有相应的管制 ★黄金列入国家控制的特种货币 ★涉外融资租赁为国家所管制,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概述 二、税收法中的实体制度 三、税收法中的程序制度 四、违法责任,一、税收法概述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
税收法,是指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税法的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章处理现行的税种 流转税:包括增殖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税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契税 特定行为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二、税收法中的实体制度 (一)流转税收制度 ★增值税制度中的小额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二)所得税收制度 ★内资与外资企业的两税合一;个人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报税要求三)资源税收制度 ★纳税人是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财产税收制度 ★以法定财产为对象 (五)行为税收制度 ★屠宰;车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等行为三、税收法中的程序制度 (一)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当履行登记义务 (二)税款征收制度 ★主动申报;事前申报;事后申报 (三)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部门有权依法对纳税人员、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四、违法责任 ★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罚,包括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抗税等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贪赃)枉法,或在执行职务时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单位或公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依法给予赔偿外,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二、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 三、非法价格的国家禁止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监督检查 五、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任,一、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中国的价格管理从过去的“列名放”到现在的“列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二、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 ★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 ★经营者定价:非政府定价外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行定价三、非法价格的国家禁止 ★非法价格行为包括:①操纵市场价格行为;②倾销;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虚假表示诱骗消费者交易;⑤实行价格歧视;⑥抬高或压低等级收购以变相提价或者压价;⑦非法牟取暴利;⑧其他违法的价格行为 ★反价格垄断 ★反价格欺诈 ★反暴利,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监督检查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调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政府价格监测;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 ★政府对价格总水平实施监督检查五、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任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行政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越权定价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及保险立法 二、保险合同 三、对保险业的监管,一、保险及保险立法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又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二、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之体现: 弃权;禁止抗辩。
投保单经保险人确认盖章,为保险合同保险单 为保险人出具之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三、对保险业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准入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 ★保险市场退出监管 ★日常行为监管 ★整顿与接管,第六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及证券立法 二、证券发行 三、证券上市 四、证券交易及证券交易市场 五、国家对证券业的监管,一、证券及证券立法 证券,是用于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之统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监督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证券可商品证券、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二、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审核机关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证券发行的形式: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首次发行、再次发行;设立发行、增资发行;直接发行、间接发行;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条件,三、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的上市交易 ★证券上市,必须经过证券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并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上市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上市协议,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上市交易,并发布上市公告。
★禁止以下违法交易行为:①内幕交易;②操纵市场;③信息误导;④欺诈四、证券交易及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者之间再次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市场,是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它由客户、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场所构成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国家对证券业的监管 ★证券市场准入监管 ★证券市场行为监管 ★证券市场退出监管,第七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立法 二、票据行为 三、汇票 四、本票 五、支票 六、法律责任,一、票据与票据立法 票据,是指具有流通性质、以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随着商业信用的运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票据是由民事主体签发,约定无条件付款,以受领金钱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之特性:①设权性;②权券一体性;③无因性;④要式性与文义性;⑤流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二、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 (二)背书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转让票据权利 (三)承兑 ★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 (四)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作出负担同一内容票据债务的附属行为,三、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记名式汇票、无记名式汇票;国内汇票、国际汇票;跟单汇票、原票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兑现日期并签章,承兑的票据退回持票人的,即产生承兑效力四、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与汇票之区别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