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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代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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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代表制度  篇一:集团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规定,制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其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同一企业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代表的,由集团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二章 产权代表的职责  第五条 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集团公司负责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  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向集团公司报告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权收益状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事项等;  (三) 在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代表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监事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财务总监管理监督任职企业财务活动,监督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会决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产权代表中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第六条 产权代表除以上职责外,要负责集团公司与任职企业其他产权代表之间的工作协调、沟通和交流,以及向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代表报告工作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产权代表报告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等形式报告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任职企业上年度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  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向集团公司呈报,其它产权代表应在报告上署名  第十条 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  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前,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报告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事后备案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后或重大事件发生之后,产权代表将决议事项或重大事件的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为事前报告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制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  (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重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非职工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年度工作业绩和任期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案;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等事  项;  (八)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商标品牌;  (九)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  (十)其他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  (一)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因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核算产生的重大影响;  (三)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资产和权益损失的事项;  (四)产权代表按照集团公司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五)其他应向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代表对事前报告事项,应在收到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有关内容、拟审议事项和拟表决意见报集团公司,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会后2日内将会议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产权代表对事后备案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集团公司,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产权代表不定期报告应包括:  篇二:产权代表和经营者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产权代表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和保障公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逐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竞争的用人机制,营造务实高效的管理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法律、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全资和控股的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产权代表  第四条产权代表是交通集团在二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者代表产权代表依法代表交通集团在公司中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利,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选拔、聘任,依法定程序委派到二级公司进入其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和监事,负责保障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对交通集团负责和汇报工作  第六条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推荐,依照所驻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依法进入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产权代表依照与交通集团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和本《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产权代表的聘期一般为一到三年,交通集团根据所派驻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九条产权代表要充分表达、体现交通集团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国有产  权权益,对国有产权的安全、完整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在交通集团所属企业中,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平等,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并保证足额分取和上缴国有股应得的红利。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中,产权代表要依据交通集团授权,行使资产受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者选择等规定权利  第十二条 产权代表要定期或随时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表决必须按交通集团意见表决、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交通集团意见  第十三条 产权代表奖惩:  产权代表的年度目标责任奖惩,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向交通集团报告:  企业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动的;  企业对外贷款担保和抵押的;  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代表应事先向交通集团书面报告,经交通集团答复后方可实施:  企业对外投资、参股或控股:  1、向其他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参股或控股;  2、因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企业投入的资本及利益变动;  3、被投资、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收购   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对国有资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将有关内容向交通集团报告交通集团对报告事项有书面意见的,产权代表应当在股东会上按照交通集团的意见投票  表决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有关讨论内容和董事会决议纪要向交通集团报告  第十八条 产权代表应在报告的材料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的姓名,供交通集团参考  第十九条 交通集团综合部负责受理产权代表的报告,对须经答复方可实施的报告,交通集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对于产权代表向交通集团报告的事项,交通集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 本办法所指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交通集团二级企业的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财务总监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人员,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交通集团的监督指导,执行交通集团产权、财务、人力资源、决策、投资、贷款、担保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和义务,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工作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选拔和任免 产权代表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拔、委派程序:  1、交通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根据干部选拔程序考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委派或更换交通集团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产权代表由交通集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纳入集团直接管理干部范围管理  2、交通集团全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直接委派或更换,控股企业的交通集团资产方董事、监事由交通集团推荐,公有产权代表负责在股东会上选举产生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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