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docx
6页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 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 团体会员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 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 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 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 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 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 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 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 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 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 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 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 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 使权利;(三) 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 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 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 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 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 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 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 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 按时出席学代会;(三) 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 针;(二) 审议学生会章程;(三) 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 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 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 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
不召开学代 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 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 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 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 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 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 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 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 周内予以答复;(七) 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 会的组成名单;(八) 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 会的主要干部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 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 席组成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 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 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 系一名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 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 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 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 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 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 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 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 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第三节 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 机构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 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 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 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 告工作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 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 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 会和院、系行政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 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 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