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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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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龙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中共黔西南州委组织部、黔西南州人事局、州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州人通 [2007]41 号)文件精神,根据2008年 5月 28日全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全部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特 点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具 体 控 制 标准 是 :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 保 证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主 体 , 一 般 不 低 于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 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等级,结合我县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 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根据我县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既由高到低为七到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七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 、 规 模 和 隶 属 关 系 ,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权 限 确 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5、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6、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政府人事部门再按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 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 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 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我县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1:3:6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安龙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 2)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 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7、10 人以下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 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三级、四级、五级岗位的比例为 2:3:5 (五)特设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省、州、县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它确需设置的 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县人事部门或州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不含按有关规定确认为九级职员的)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州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 、试 用 期 满 , 并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 可 确 定 五 级 岗 位 。

      在国家和省、州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批权限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讨 论 ,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通过 ; (3)上报主管部门(其中党群系统事业单位需报组织部门同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组织实施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全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州人事局核准 3、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 岗 位 总 量 、 结 构 比 例 、 最 高 等 级 限 额 内 集 中 调 控 、 集 中 管理 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省、州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全县各类事业单位九至十级职员岗位、七至十三级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县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2)七至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属党委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聘用手续,属政府系统的由县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3)八级以上技术岗位报州人事局核准; (4)承担领导职责的其他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6、事业单位接受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在原聘用合同中变更相应的内容 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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