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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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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233476
  • 上传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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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名称】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0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办法第 1 条 行政院为革新行政,加强所属各机关 (以下简称各机关) 之研究发展,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研究发展工作范围如左:一本机关施政方针或业务 (工作) 方针之研拟事项二本机关施政计划或业务 (工作) 计划之编拟事项三促进业务革新及发展事项四改进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项五有关民意及国情之调查与分析事项六有关资讯系统之规划与协调事项七有关推动谘询制度事项八有关为民服务事项九本机关组织调整之研究事项一○本机关出国人员报告之审查与处理事项一一奉交办之研究事项一二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第 3 条   研究发展工作由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推行,并按左列方式进行研究:一本机关人员自行研究二与有关机关人员共同研究三与专家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四委讬专家或学术机构专题研究第 4 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协调其他单位,配合施政计划,提出下年度研究计划项目,报经本机关首长核定其增减修正时亦同第 5 条 各机关就左列来源,选定研究计划项目:一本机关自行选定者。

      一) 有关促进机关目标之达成者二) 主管业务需要改进者三) 舆论反映及人民陈情者四) 年度考成及业务检查所发现者五) 机关人员自行研提者二上级机关交办者三下级机关陈报者四其他机关合作、委讬或洽请研究者第 6 条 各机关选定之研究计划项目,如涉及两个机关以上权责,非本机关所能单独进行者,应会同有关机关共同研究,或报由上级机关指定机关专案研究第 7 条   经核定之研究计划项目,其经费在本机关相关业务经费或研考经费项下支应第 8 条 各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所属机关研究计划项目表 (见附表一之一、一之二) ,汇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行政院研考会) 备查年度进行中,研究计划项目表异动时,各机关应汇送行政院研考会备查第 9 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得视需要,每年向本机关及所属机关之负责研究单位,定期分别查证进度行政院研考会则派员分别抽查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进行情形第 10 条 各项研究计划项目应按预定进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执告及研究报告提要表 (见附表二) 各机关人员并得随时就机关业务提出兴革意见第 11 条 前条之各项研究报告及研究意见由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予以分析,加具审查意见,整理为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处理表 (见附表三) 报请机关首长核示。

      对于重大问题或涉及两个机关共同业务或专门技术性之研究报告,得由主管研考业务单位,邀集有关人员或学者专家开会审查,或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代为审查第 12 条 各机关人员得随时提出研究发展意见,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者,各机关得予以奖励第 13 条 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对研究报告或意见之可行性建议,依左列方式处理之:一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实施二报请上级机关核采三函送有关机关参考第 14 条   各机关人员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办法规定检同有关文件,在年度结束前汇报机关首长核奖:一对于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价值者二对于机关业务研提具体改进办法,具有效益者三对于行政措施研提改进方法,能获致便民效果者四对于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进办事效能者五对于机关组织或法令规章研提调整修正意见实施后能收精简效果者六对于机关业务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学术价值者七对本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推动,有显著成效者八其他研究发明,有益于机关业务及行政革新者第 15 条 前条所称之奖励如左:一嘉奖、记功、记大功或发给奖金二调升职务、保送进修或公开表扬三对具有特殊价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赞助出版。

      四列为个人“学识才能”考绩项目之依据第 16 条 申请奖励者,应填具申请书检同有关文件,于年度结束前送交本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汇办第 17 条 各机关对申请奖励之案件,得由各机关首长遴选适当人员或学者专家评审之,对评审人员得酌送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机关自行订定评审行政工作由本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办理  第 18 条 评审人员对于申请奖励之案件,应评定其等次报请本机关首长核定第 19 条 经本机关首长核定之奖励案件,由主管研考业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各机关研究发展经费或其他适当科目下支应第 20 条 各机关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将上年度研究成果及奖励情形列表 (见附表四之一、四之二) 报院备查并选送研究报告一至三篇附提要表迳送行政院研考会,参加行政院杰出研究奖评奖,择优公开表扬前项参加评奖之研究报告,以第三条第一款自行研究或第二款共同研究,并经汇送行政院研考会备查之计划项目为限第 21 条 研究报告或研究意见中,经本机关首长或上级机关核交实施之研究建议,应于实施年度终了时,择要列为考成项目,由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查证其实施效果,并提出检讨第 22 条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以外之政府机关研究发展工作,得参照本办法自订作业规定办理。

      第 2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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