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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退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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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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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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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 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 1-图 5 所示)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 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 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 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 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 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第二十一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 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 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 8 米(如图 7 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 8 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 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 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二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 各类建筑(如图 9—图 12 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 的 1.5 倍,且不小于15 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和老年人 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 1.7 倍;生 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 1.8 倍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 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 倍,且不小于 30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36 米以上(含 36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 建筑相对高度的0.7 倍,且不小于 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 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 的 0.8 倍,且不小于 15 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含 24 米)以上、50 米以下的,建 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20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50 米(含 50 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 于其建筑高度的0.3 倍,且不小于 25米第二十三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 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4 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 各类建筑的间距要求的 0.8 倍控制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 15 所示)的建筑间距, 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四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 图 16 所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 米, 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二)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应在前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 米。

      第二十五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 图 17、18 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 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 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 倍,且 不小于 10 米;(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上(含24米)、50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0.4 倍,且不小于 15米;(三)南侧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上(含 50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 0.25 倍,且不小于 20 米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 0.8 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 间距的0.8 倍控制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6 米;(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9 米;(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13 米。

      建筑退让 第三十四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 建筑间距的一半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45 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 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 45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 小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征得相邻 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第三十五条【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 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8 米;(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5 米;(四)邻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 8 米五)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六)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以减小 第三十六条【退绿线】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 米第三十七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 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 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 行第三十八条【退河道】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 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 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第三十九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 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 1 米第四十条【地下建筑退让】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 离均不小于5 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 3 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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