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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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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2008 年 04 月 01 日 19:07 冀信联发〔2006〕4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 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三条 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 号)执行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 贷款范围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二)农户联保贷款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 5 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三)其他贷款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4、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5、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7、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8、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 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 5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条件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二)经济条件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一)抵、质押物条件1、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2、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4、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二)权利质押的条件1、权利真实有效;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冻结、保全。

      第三章 贷款发放操作程序第八条 贷款发放流程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含信用社自行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按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质物止付及移交、保险(原则上办理)、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第九条 受理借款申请(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二)从事种养业、多种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资料,并提供书面申请三)从事其他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同时视具体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报表;3、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性证明 第十条 贷前调查(一)农户小额贷款由信贷人员深入到农户,认真准确地填制《农户经济档案》,根据其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标准,核定等级限额,签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

      核定贷款限额不能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 70%;对非信用户以及贷款需求超出贷款限额的信用户实行联保,其联保户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保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 80%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查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看借款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家庭成员中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的规定;(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是本辖区信用户2、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依据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联保借款申请及身份证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联保贷款条件;(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多户承贷一户使用,或一户多组、串组贷款等问题;(4)借款人土地耕作、特产种植面积、养殖条件及规模测算成本费用,确定其当年所需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贷款要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借款人综合收入、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和期限。

      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1、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 30%以上;2、有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额的保证或有效资产抵(质)押;(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2、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4、企业财务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5、贷款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四)对担保情况的调查1、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2、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弄清是以出让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实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是否可以处置,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证》(该证可暂缓要求客户提供,仅前四证即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

      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 50%;是否能保证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 3 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5)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接收非通用设备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也要从严控制;(6)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权益有无保证等;(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3、 对权利质押贷款,调查以下内容:(1)存单质押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2)债券质押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抵押止付情况;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3)票据质押。

      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的内容: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是否仍在付款期等情况4、其他调查内容:(1)有无其他优先权,譬如税收优先权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的规定即某些公司在章程中有约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评估价值中必须扣除 4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上面无附着物者可单独抵押,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附着物者必须连同附着物一同抵押,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4)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五)调查报告内容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详实、清晰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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