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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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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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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大对资金的内部操纵,保证资金的安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操纵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治理的下列风险:(一)资金治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缺失和信誉缺失二)资金治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缺失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缺失、法律诉讼或信用缺失一)职责分工、权限范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治理应当严格有效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形,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企业关键财会岗位,能够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刻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按照实际情形确定并在内部公布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早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有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按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有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运确实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有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按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截了当接触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大现金库存限额的治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形,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一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有条件的企业,能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大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治理企业应当加大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治理与操纵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大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治理出纳人员一样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猎取、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畴等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操纵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大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觉不符,及时查明缘故,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治理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大与资金有关的票据的治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企业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缘故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储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能够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大银行预留印鉴的治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xx号——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大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操纵,规范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要紧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操纵,能够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采购业务的下列风险:(一)采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缺失和信誉缺失二)采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缺失三)请购依据不充分、不合理,有关审批程序不规范、不正确,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缺失、资源白费或发生舞弊。

      四)采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造成资产缺失五)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缺失六)付款方式不恰当、执行有偏差,可能导致企业资金缺失或信用受损一)职责分工、权限范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请购事项应当明确,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三)采购行为应当合法合规,采购与验收流程及有关操纵措施应当明确规范四)付款方式和程序、与供应商的对账方法应当有明确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企业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四)采购、验收与有关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采购职责权限应当尽量集中,以提升采购效率,堵塞治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七条 企业能够按照具体情形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有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大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操纵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治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打算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不、质量等级、规格、数量、有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刻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打算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大采购业务的预算治理关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由审批人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设置请购部门的,应当由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关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按照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操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治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亮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判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判,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综合评判,并按照评判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形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商品或服务等的采购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样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能够采纳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服务等的采购能够采纳直截了当购买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专门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应当采纳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

      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能够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托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由专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以及供应商等各方共同对所购物品或服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有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觉的专门情形,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赶忙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缘故,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操纵第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企业采购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有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应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后,提交企业有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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