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企业稳岗措施简要说明怎么写(最新).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灯火****19
  • 文档编号:185184075
  • 上传时间:2021-07-0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1.14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 陕人社发 [2015]30 号 )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政策范围对 2014 年以来,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 并保证不裁员、 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 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1)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发 [2010]27 号) 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 包括实施兼并、 收购、 合并、 分立、 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企业2) 二 )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3]41 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 陕政发〔 2014〕 9 号 ) 等规 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3)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7 号 ) 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 陕淘办发〔 2013〕 3 号) 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4) 四) 中小企业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 划分的企业 五 ) 其他行业、企业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管理运行规范三、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一)补贴项目及标准1、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 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2、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安康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 安人社发 [2011]347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3、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稳岗补贴和调控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二 ) 补贴期限稳岗补贴政策从 20** 年开始执行到 2020 年底结束,共 7 年四、工作流程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20** 年符合条件的,可在 2015 年 7 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此后,每年 6 月底前提出申请一) 资格认定申报享受补贴的企业填写 《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 ( 附件 1) ,向同级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政策规定范围,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进行资格认定中省驻安企业、 行业单位的资格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 ) 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 携带以下资料到本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对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

      1、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补贴职工花名册 ( 含电子版 );4、企业稳定岗位采取的具体措施 ;5、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6、上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7、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8、规定的其他资料 3) 审核程序1、在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向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意见, 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 由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补贴资料审核后, 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2、在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并提出补贴意见后,提交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3、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的全市企业稳岗补贴资金进行联审, 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的次日起, 在市人 社部门机关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4) 四)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 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全市企业补贴数额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拨付补贴总资金。

      市本级企业由市社保中心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县区企业由市社保中心分别向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 -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 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 将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五、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协调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企业类型、 产业结构调整、经营管理规范和环保政策落实等情况 ;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及补贴金额审核 ( 审查企业裁员、 参保缴费及提出补贴意见, 由市县区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具体核实 ); 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二 ) 强化基金管理市人社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合理制定使用计划, 加强监管, 跟踪问效,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确保基金安全。

      对有弄虚作假、 截留、 挪用等行为的企业, 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加强跟踪监测市、 县区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 效果,及时上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 展 四)做好统计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将全市企业享受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后, 要做好稳岗补贴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于每年 9 月 20 前,按照《安康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 附件 2) 要求,据实填写有关内容报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上报省人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 ( 内政办发〔 2014〕 89 号 ) 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 以下简称“援企稳岗” ) 实施方案:一、援企稳岗政策1)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定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 ( 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 在政策执行期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 60%缴纳失业保险费 ; 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人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二 ) 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三年按时、 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 对未裁员或少裁员 (裁员 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 10%以内,下同 ) 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 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 :1. 社保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补贴额度: 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60%计算 ; 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50%计算2. 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60%计算 ; 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 50%计算3. 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 企业提出申请, 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 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 800 元 ; 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 60%计算, 每人最高可补贴 800元 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三)政策执行期限以上援企稳岗政策执行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2) 困难企业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一) 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2. 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 半停产企业,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经营有望 的 ( 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除外 );3. 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4.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 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 除外 )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 〔 2014〕14 号 )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4〕 76号) 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实施方案 (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经政府批准的其 他行业、企业 ) 二 )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 3 月 31 日1. 困难企业申请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 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2. 困难企业认定(1) 审核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 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