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doc
36页《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新条文序 号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2012年08月31日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00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00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00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06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00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00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00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0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01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0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0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0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0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旧法№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现删除01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017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0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020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 地域管辖02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02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旧法№2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02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2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26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2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2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2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30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03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03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3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旧法№2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03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036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037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038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旧法№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 审判组织03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040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041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042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043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回 避044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旧法№45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045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