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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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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07237225
  • 上传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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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运人的识别1.依据提单抬头识别承运人:提单抬头承运人名称与提单签发人不一致时,无论提单签发人是以代理人(as agent)还是以承运人(as carrier)的名义签发,都可认定其为承运人前者因无权代理而由其承担责任;后者为直接认定2.依据提单的签发识别承运人: 托运人应通过运输合同来确定承运人 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只能以提单为依据,如船长或其委托人不能证明被代理承运人名称,则可认定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3.依据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或“光船租船条款”识别承运人 我国不承认该效力,认为其规避法律,减轻承运人责任 运输单证未指明承运人,上述方法仍无法识别承运人的,推定注册船舶所有人为承运人,但光船租凭并规定货物义务转移给承租人的除外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1.海商法归责属于不完全过失责任,因为免责项包括航海过失与火灾免责2.承运人有(无)过失推定 海牙规则:除第17项“其他原因”以外都由索赔人举证 汉堡规则:“火灾”除了证明承运人本人,还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海商法:“火灾”由索赔人举证,其余都由承运人举证;管货过失由索赔人举证3.A.谨慎处理的举证 海商法:承运人 海牙规则:索赔人,除非是承运人未尽适航义务且与货损有因果关系,此时则由承运人 B.不适航与货损的因果关系的举证:承运人 a.“危险领域说”:船舶适航的全部证据都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b.“法律规范说”:适航义务在性质上属于首要义务 c.援引免责承运人必须证明与船舶不适航无因果关系或已谨慎处理适航义务首要义务海牙规则:以适航义务为首要原则,即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管货义务海商法:未明确说明汉堡规则,运输法草案:首要义务不复存在,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当实际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为外部与内部关系2.实际承运人只有承运人一部分权利义务,大多是赔偿责任3.对于接受承运人委托的实际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两种观点:(这里的双方是指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已然论观点:只有当双方都有过错时才有连带责任未然论观点:发生于双方的责任期间就有连带责任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a.只要索赔方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b.双方均对同一货物有不可免责的过失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特点:1. 符合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需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公布自己的运费费率表2. 不经营船舶,提供海上班轮运输服务3. 签发自己的运输提单House B/L对无船承运人的疑问:1.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拥有船舶?答:可以,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关键在于不拥有、不经营特定的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舶,而未禁止拥有非特定的船舶,但是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不能使用自有的船舶2.无船承运业务是否限于班轮运输?答:美国和菲律宾是,我国并未限制,只要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即可3.无船承运人的特定性答:按照《海运条例》解释,无船承运人是特定的,同一航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只能有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无船承运人的经营资格后,即等同于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作为承运人;作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对货物的留置权1. 直接占有的留置:a.从货主处接受货物交与实际承运人前,不得留置货物;b.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至将货物交与提单持有人,可以留置货物2. 间接占有的留置:在交付实际承运人货物后就属于间接占有,只要持有提单,无船承运人就能行使留置权,但作为托运人,对货物有控制权,无需留置无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作为承运人有权享有此权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作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的情况下不能享有此权利(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下也享有)由于作为无船承运人,其向实际承运人申报而取得的提单往往较简单,这样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将加重,由于一般不能享有二次责任限制,其将会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喜马拉雅条款海牙规则没有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将其内容法律化,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汉堡规则规定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则有权援用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除故意或明知的作为或不作为海商法同汉堡规则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妥)1. 无受雇或代理的关系2. 对港口经营人的侵权之诉港口经营人认定为实际承运人1. 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则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2. 非集装箱运输: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装卸作业,具备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从事仓储或其他业务,则不能认定其为实际承运人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缔约托运人与发货人的责任划分:1. 缔约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担全部运输合同的责任(约定载明的除外)2. 发货人对(实际)承运人或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负责任(由发货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 货物由发货人交给(实际)承运人的,缔约托运人的责任规定适用于发货人4. 发货人与缔约托运人都有责任的,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影响双方的追偿权发货人的构成要件:1. 不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其地位是法定的2. 实际交付了货物,包括本人、代理人或受委托人交付海商法:发货人与托运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汉堡规则:发货人在履行托运人义务的特定时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运输法草案:明晰地区分发货人与托运人,发货人如果不把名字反映在运输单证上,其唯一的权力就是索要货物收据,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收货人定义:依据运输合同或依据运输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1. 承运人未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只有收货人2. 记名提单下,不存在提单持有人,因为此概念适用于可转让提单3. 指示或空白提单下,提单持有人即为收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权利1. 对货物的控制权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此权利:a. 签发不可转让运输提单时,托运人和收货人约定由收货人作为货物控制权人b. 原控制权人将控制权转让给收货人2. 提货请求权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索赔权4. 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收货人对承运人的义务1. 支付运费的义务发生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支付运费或“运费到付”2. 支付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的义务仅发生在运输单证中载明上述义务3. 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对承运人的责任1. 收货人因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而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赔偿责任2. 收货人提货延迟或拒绝提货而给承运人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提单提单功能的沿革:1. 货物收据:14世纪,缝即交货2. 合同证明:17世纪,提单背面3. 提货凭证和物权凭证:a. 作为提货凭证,承运人识别收货人的需要b. 作为收货凭证,保证提单持有人能控制货物4. 诉权凭证和控制权凭证:a. 诉权:单证持有人享有诉权,即使没有损害也享有诉权b. 控制权:只要占有可转让提单,持有人便有权对货物行驶控制权,对于没有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签发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托运人是唯一享有控制权的人提货请求权是债权:1. 提货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两者均具有特定性2. 在权利的内容和客体方面,提货请求权属于对人的请求权,而非对物的支配权;权利的客体为给付行为,而非货物3. 从权利行使的后果来看,提货请求权的行使与实现是为了终止受提单约束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产生消灭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提单的物权效力:所有权说1. 绝对所有权说: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2. 相对所有权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让外,还需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提单的转让并不一定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提单的物权效力不是货物所有权占有权说1. 直接占有说:谁占有提单,谁就取得占有货物的权利(事实)2. 间接占有说:占有提单,就有取回物,支配物的权利(权利)提单在金融领域发挥物权凭证的功能,具体体现为担保物权FOB下提单的签发对象运输法草案对发货人有权获得提单的条件:1. 实际交付货物2. 发货人名字反映在提单在托运人栏目中3. 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我国认为符合第1、3条件的发货人有权获得提单错交货: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无权提取货物的人(侵权责任)无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违约责任)无单放货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可以无单放货,并表明承运人履行交付的保证,只有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有提货的请求权,其他包括托运人在内都无此权利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视为侵权视提单为所有权证:1. 以货物的转移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切实际2. 提单不具有对世性,对承运人而言仅是提货的请求权,是债权不是物权无单放货只有在持有人证明自己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且承运人对此有所知情的情况下才发生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若以侵权诉讼,则诉讼时效为2年自燃与火灾货物发热造成的货损,只要不是承运人的管货过失,承运人可援引自然特性的免责条款货物燃烧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援引火灾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下,由于适航义务>免责条款>管货义务,承运人是否对火灾免责就看起火原因违反上述哪条义务,我国海商法并未对首要义务作出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定解除1. 因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而产生的解除权2. 因船舶不适航而产生的解除权:交付时有解除权;租期中无解除权3. 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安全港口约定而解除合同4. 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承租人的命令与指示1. 船长听从承租人有权给出的指示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2. 船长听从承租人无权给出的指示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3. 船长没有遵从承租人合法的指示的,出租人负赔偿责任4. 承租人不得发出与租约无关、超越租约范围或不合法的指示5. 承租人负责装卸港的装卸工作,船方负责中途的装卸工作当事人对最后航次的权利义务1. 当承租人发出最后航次的命令,经合理预计为合法时,出租人无权拒绝。

      但当船舶准备执行时,若该命令已变成非法,则出租人有权拒绝遵从2. 当承租人发出的命令为非法时,出租人可以拒绝执行,并要求重新发出合法命令3. 出租人对于非法命令后,可以放弃拒绝执行的权利,但对于因执行而导致的损失可以索赔(数额为自租期届满之日至交船时租约租金率和市场租金率的差额)4. 当承租人发出的命令为合法时,由于某种非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交船迟延,承租人可予以免责,不负赔偿责任适航条款的认定适航条款认定为条件条款:所有不适航都能成为解除终止合同的依据(×)适航条款认定为保证条款:不适航引起的损害都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适航条款认定为中间条款:由于适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因不适航造成的损失可大可小,所以应该由其产生的后果来认定是违约赔偿还是解除终止合同(√)承拖方的留置权1. 承拖方拖带的是船舶,因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而对船舶进行的留置是否属于船舶留置权?a. 船舶留置权的主体只有造船人和修船人,不存在第三人b. 海上拖行的是物,并不是船舶基于两点,此留置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普通留置权,并非船舶留置权2. 救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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