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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实信用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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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目录 论文摘要……………………………………………………………第三页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 第四页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第六页四、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五、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六、 结论…………………………………………………………第九页 注释…………………………………………………………………第十页 参考文献……………………………………………………………第十一页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 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 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 用。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 典第2 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日本民法 典新增第1 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 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 适用 实际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 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 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 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 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 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 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 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 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 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 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 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 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 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 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 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 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 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 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 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 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根据不同的观点有下列六点说法:1、主观判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 进行把握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 ammler )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 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 )称之为道德理想如果法律或契约 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2、 利益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 展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 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 和3、 行为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 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 1-201 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4、恶意排除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 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

      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 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 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 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 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 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5、 一般条款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 强制力的一般条款6、 双重功能说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 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 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 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 正”的功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 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信”要求为人做事 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 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

      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 意义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指出诚信原则具 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点,有的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 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诚信原则之所以具有补充 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 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 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 公平的实现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然而这 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 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 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 命令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 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 限度的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条款”之地位 无庸置疑,但如若要给诚信原则准确定位就必须明确诚信原则与民法其它相关原 则的关系。

      首先,学界关于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原则之相互关系,向来有不同主 张:1.诚实信用系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系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因此,运用于 具体事件时,可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2.诚 信原则仅系如何行使权利及如何履行义务之指导原理,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并不 受诚信原则之拘束,而应就各个具体场合加以处理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 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4.诚信原则系支配契约当事人间之特 别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滥用禁止则系支配无上述契约当事人间之一般权利义务 关系5.诚信原则为对人关系之法理,权利滥用禁止为对社会关系之法理笔 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中以第一种学说最为有力实际上权利滥用的行为就是一种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于德国法中,禁止 权利滥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 242 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 度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上只不过是 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其次,在诚 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 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

      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 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 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 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 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 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但同时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 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 易基础之方面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情事变更原则渊源 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而诚 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 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由此可见,诚 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 款”。

      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 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 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 径和手段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 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 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 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 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 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 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 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 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 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 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 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它具有以下 的内容和功能:1、 确定诚实可信,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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