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docx
16页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 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石油安 〔2008〕2 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下 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 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 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 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油田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为,:电子信箱: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 A 级及以上 事故的录入等管理工作;(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 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 A 级 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一般 B 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 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 B、C 级事故的录入;(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 B、C 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一般 A 级及以上 事故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和处理;(四)负责建立一般 B 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档案和-般 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第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 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八条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负责协助对专业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 定并落实相关措施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 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 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 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 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 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 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 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 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K-M 限口 000s 000T s、E 刪K-MY OS T^Y 0T 醤■接KMY 0T rrw m (川)K-M 恳 t 弐庶口 000s 醤-E 刪K-MY 00T rrw OS 杷 槪・接K-MY om rrw 0T ・轻W-K刪(H)T 祂槪二叵K-、) E 刪00T 諜、口氏rrw om Is、常-K刪屎期(—)-常K-M 只 0 轻姚笛番谨需g咖YS矗常黑;十淋轻wgiKnK番蛊K-M 庶□ 0T 弐 庶 000T 祂槪■ EKHhLMY m ■喺u轻w蚩— • m・•常g 誥番蛊一菸口 00T弐庶口 OT醤、带EY OT rrw m醤・E刪K-M Y m ・詈轻鳖— •CN oocn 弐庶口 OOT 醤-带mW 0T 醤-E 刪K-MY 0T rrw爲泾・接K-MY m ・喺 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油田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或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 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 —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 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二) 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 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 事故 B 级和 C 级,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 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三) 一般事故 A 级,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内向油田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在接 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 报告四)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 告油田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安全 主管部门应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 可用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HSE 信息系统为事故 快报的信息平台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安全主管 部门书面报告后,按照要求将事故基本情况录入HSE信息系统, 形成事故快报并上传发生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提供事故基本情况,由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HSE 信息系统第五章 事故应急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 事故 B、C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业 务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 事故现场二)发生一般事故 B 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 C 级并 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 C 级,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 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油田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主要负责人、业务分 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 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一般事故 A 级,油田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全 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 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 安全主管部门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 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 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安 全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 调查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B、C 级,由事故 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 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视 情况派人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 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报告发生一般道路交通、火 灾事故 B、C 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 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拒绝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 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事故调查报 告,并通过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 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应当按照 HSE 管理体系要素要求, 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视情况召开事故现场会或分析 会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 或分析会第七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四 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 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 不放过)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 A 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主要 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油田公司做出 书面检查发生一般事故B级,事故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 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的 批复和上级及油田公司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油田公司监 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 责任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 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 发生一般 A 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油田公 司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在 20 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油田公司 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由各单位监察部 门、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