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8页2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3、发行人承诺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 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本所经办律 师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请发行的相关文件中 全部或部分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和结论, 但发行人在做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发行所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会,并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对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为云南省冶金工业厅。
1989 年 2 月,经云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冶金工业总公司的批复》(云政函〔1989〕9 号)批准,并于 1990 年 10 月 19 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设立云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企业集团)1994 年 4 月 6 日,发 行人更名为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2008 年 12 月 30 日,根据云南省 3 人民政府云政复〔2008〕8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冶金集团 总公司整体重组改制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云南冶 金集团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云南冶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为:云南省国资委持有 402,301.1239 万元的股本,占总股本的 31.82%;云南省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持有 136,006.8695 万元的股本,占总股本的 10.76%;昆 明和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202,898.5507 万元的股本,占总 股本的 16.05%;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00,877.7197 万 元的股本,占总股本的 31.7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22,117.700 万元的股本,占总股本的 9.66%。
发行人现持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530000216520224M 的《营业执照》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成立,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业务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 法设立、依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不 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主体资格的规 定 二、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 发行人作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以通讯 4 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决议: “同意冶金集团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1、发行规模: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不超 过1年(含1年);3、募集资金用途:补充集团流动资金,调整债务 结构,包括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等。
发行人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审议并做出决议: “同意冶金集团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申请注册,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1、发行规模: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 (含1年);3、募集资金用途:补充集团流动资金,调整债务结构, 包括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等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经获得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2018 年 7 月 30 日,交易商协 会向发行人出具中市协注〔2018〕SCP203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在注册有效期及额度内 三、三、 关于本次发行文件及机构关于本次发行文件及机构 (一)发行文件 发行人就本期发行编制了《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及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 、 《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本期发行 安排合法合规 经办律师的上述确认不包括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 事项发表的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审计以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 项不具有发表意见的资格。
(二)相关发行机构 5 1、主承销商 经适当核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1158XC 的《营业 执 照 》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机 构 编 码 为 B0015H131000001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 以及银发 [2005] 17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 6 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 主承销业务的通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办律师认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国境内依 法登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具备作为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2、审计机构 经适当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北京市工 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6949923XD的 《营 业执照》 , 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 《执业证书》 (证书序号: NO.019963)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书序号:000196) ;及两名在 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持有的执业证书。
表明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提供审计及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服务的资格,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 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本期发行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评级机构 经适当核查,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2067XR 的 《营 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 12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中国诚信 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银发[1997]547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诚信国际信 6 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业务的函》 (银办函[2000]162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 在中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成立的评级机构, 具有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 用评级的资格 4、法律服务机构 本所是 2004 年 2 月在云南省昆明市正式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现持有证号为 25301200310581316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 。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签字, 加盖本所公章 本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及签字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法律风险四、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拟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 4 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据此, 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符合 《管理办法》 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 经发行人确认及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的规范化 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设置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三)公司业务运行 1、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其经营范围、业务为:矿 产品,冶金产品、副产品、延伸产品承包境外有色冶金工程和境内 7 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察、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需的劳务人员;冶金技术开发、转让及培训;冶金生产建设所需材料 及设备的经营;仪器仪表检测及技术服务。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业务 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主要在建项目合规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 2018 年 3 月末,发行人主要在建项 目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批文号项目批文号 环评批文号环评批文号 土地批文号土地批文号 铝 板 块 鲁甸 6.5 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水电铝项目 云发改产业备案 [2015]0018 号 云环审 [2016]96 号 云环审 [2017]49 号 云国土资预[2016] 81 号 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 鹤庆项目 云发改产业备案 [2017]0006 号 云环审 [2017]28 号 鹤政复[2016]179 号 浩鑫公司高精、超薄铝箔项目 阳经复[2016]4 号 昆环保复[2012]203 云国土资预[2012] 66 号 源鑫公司 600kt/a 阳极炭素项 目二期工程 云发改产业备案 [2014]0022 号 云环审 [2009]228 号 建国用 [2010] 第 600 号 铅锌 板块 驰宏会泽矿业矿山厂改扩建 工程 曲发改产业备案 [2014]2001 号 曲环审 [2014]262 号 会国用[2000]字第 0112 号(土地证) 彝良驰宏锌锗毛坪铅锌矿资 源持续接替工程 云发改办产业 [2014]1087 号 云环审 [2014]170 号 (不涉及) 荣达矿业铅锌银矿深部资源 接替技改工程 内经信投规字 [2016]32 号 呼环审[2015]015 号 新右国用 [2004] 0034 号 驰宏资源公司 160kt/a 废旧铅 酸电池无害化综合回收项目 曲工信规划证 [2015]1 号 云环审 [2016]9 号 曲市国用[2011]第 8109 号(土地证) 上述在建项目均取得了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符合国发 (2009)38 号文的要求,没有国家产业政策中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 目;主要在建项目合法合规。
3、2013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子公司驰宏锌锗的控股子公司新 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乌拉铅锌矿三采区2号系统2号 盲竖井发生火灾事事故造成 7 人遇难事故发生后, “6.23”火灾 8 事故调查组,出具了《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3” 井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呼伦贝尔人 民政府关于对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3”井下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呼政字[2013]132 号) 《新巴尔虎右旗荣达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3”井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为 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井下火灾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 380.80 万元 事故之后, 发行人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事故防范 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