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6页1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于 2005 年 7 月 8 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由本人持《河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应由本人持研究生证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或员签字,经所在学院(中心)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暂缓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2第二章第二章 考勤考勤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第六条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合格核计学分硕士研究生至少应修满 25 学分,至多不超过 28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 13—15 学分,必修环节 4 学分,选修课程 8—9 学分博士研究生至少应修满 15 学分,至多不超过 19 学分其中,学位课程 7—9 学分,必修环节 4 学分,选修课程 4—6 学分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河北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 (见附件一)执行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在 45 分以上(含 45 分)者,可参加补考1)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2)由考生所在学院(中心)在补考前一周通知考生;(3)除经批准缓考者外,其他补考者一律在成绩登记时注以“补考”字样;(4)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5)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应重选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修1) 学期考核成绩在 45 分以下;(2) 无故旷考;(3) 考试作弊,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应重修;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导师或系(所、室)及所在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课程,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申请转学的,应转入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
研究生申请转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函,导师或系(所、室)及所在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方可转出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 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 6 年第十七条 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一)研究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不能正常学习者;(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委托或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出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重病或传染病患者可由他人代理申请,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见附件二) ,经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休学时间不超过半年者,经导师或系(所、室) 、所在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休学时间超过半年者,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负责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见附件三) ,因病休学的须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并提出复学的建议,由所在学院(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5第六章第六章 退学退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能通过者;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二)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六)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七日后即视为送交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学,退回到原单位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两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第七章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6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七条 结业研究生(硕士生一年内、博士生两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经导师、学院(中心)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并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培养的各类研究生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原《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