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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怎么划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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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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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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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怎么划定?小编希望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怎么划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停在道路旁边的车辆因高空坠物而被砸坏的报道有的住户习惯往外抛物,但往往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导致了别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而有的高空坠物是无法划清责任的,这时就需要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安份承担责任了那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这种情况,其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一、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怎么划分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所以,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当车主遭遇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找建筑施工地的负责人进行赔偿,车辆造成的损害可由第三方鉴定后进行合理的赔偿不管是小区、公共区域的高空坠物,还是工地高空坠物,都有极大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所以在维护周围环境和建设新工地的时候,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高空抛物或坠物,避免损失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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