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2).docx
15页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同一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2.地面单位、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3.矿(处)带班领导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误报及“六项指标”考核问责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矿井季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评先资格.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分管副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万元,其他责任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分管责任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安监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4.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1次的,给予责任领导通报批评;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及以上的,给予总工程师、分管责任领导、安监处长诫勉谈话。
5.“六项指标"单项指标连续2个月未完成或1个月有两项未完成的,分别给予党政正职、分管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单项指标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或1个月有三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分别给 2予党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三、防治水考核问责 重点防治水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落差10m以上断层因探查不清圈入工作面的,给予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四、矿井供电问责 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提高一个档次问责(行政降级处分) 2.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 五、技术管理问责 1.擅自调整采场、更改“治灾规划"、“一面一策”计划等,造成“一通三防”、防治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 2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3设计、方案、措施未按“三个模式”编制和执行的,且问题多次出现仍不改正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机关处室问责 1。
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2发生一起死亡3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 3责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处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其他问责及规定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1人重伤事故、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公司内部井下劳务输出,输出人员关系必须调入输入方,安全管理责任由输入方负责;公司内部地面劳务输出(人员未迁调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工程处、安拆公司在XX县区施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 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事故的,对采购单位、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等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性质进行严肃追究。
4.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挂安全警告牌;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并办学习班 5.严格工伤汇报、申报管理,对隐瞒工伤事故的,对责任领导、责任人提高一个档次进行问责. 6.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与上级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追究责任 47矿井、工程处、控股子公司(煤矿)、地面生产单位(包括非煤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及责任追究办法,必须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纪委、安监局(监管局)审核并备案 第二篇:安全责任追究办法XX县区侯家坡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当事人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全校教职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100元、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报上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50元、全片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他人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程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体育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心理、身体伤害,值班人员或教职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班人员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班人员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制度的. (7)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
包括信访、 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关安全隐患的班级、班主任、教师寝室,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的 (12)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违章操作者、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故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
不能按时传达和进行学生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出现突发时间处理不当者 (17)学校内消防器材、电力、楼房等设施设备保管、 修缮、维护不及时,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18)兼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保险丝、控制开关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等有安全隐患更换不及时者 (19)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20)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药品记录不详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罚款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先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访、 访),或学生伤害事件者.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残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违犯第三条第三款,而引发教学安全事故者.(4)有第三条第四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值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有第三条第六款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食物中毒责任人 (7)有第三条第七款行为,引发家长上访事件2次者8)有第三条第八款行为,责任人知晓后未整改治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9)有第三条第九款行为,造成不良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有第三条第十款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 (11)违犯第三条第十一款,对班级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3次以上的 (12)违犯第三条第十二款,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或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个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对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管理不当,进入学校扰乱教学秩序,寻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 (15)违犯第三条第十五款规定,使学生出现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6)不遵守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造成事态扩大的17)违犯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18)不执行第三条第十八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 生人身伤害的。
(19)在校园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学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