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修正).doc
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2 修正)正文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遵循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开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底,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开展全社会应当关 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开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为人民效劳,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 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 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开展的一切优 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别离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 / 13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教育事业国家扶 持遥远贫困地区开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开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 类教育协调开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 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开展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 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 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三条国家对开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那么,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2 / 1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 教育根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 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 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 教育公共效劳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 条件和支持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 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 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 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 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 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3 / 13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到达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 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 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 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开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那么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 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 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 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 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九〕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4 /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 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并公开收费工程;〔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 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 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 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 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 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5 / 13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 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 的资助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 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 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 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 件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 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6 / 13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标准,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 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 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 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 理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 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 社会公益活动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 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 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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