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知识点归纳.docx
2页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4.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对符合确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使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姓名、住址、执业等基本情况的;7.有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4、 5 点对由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神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对由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违反取、监视,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决定机关公安机关、监察员、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申请或决定:①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的决定取保候审;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申请或决定:①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的决定取保候审;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和起诉阶段,有权批准和决定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有权决定执行 公、检、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适用程序1.≦12 小时≦24 小时 2.执1.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2.重新计算问题 P86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场所:1.住所2.指定的居所(针人民检察院拘留最长可达 17 天 逮捕的变更:1. 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行人员≧2 人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签发对无住所的或虽有住所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① 患有严重疾病的;② 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所或住所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制止、工作单位和联系人方式变动,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证件、驾驶证件叫执行机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证件、驾驶证件叫执行机关保存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①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②第一审人民法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使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星期期限的④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3.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①违反刑诉 69、75 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②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哺乳期已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