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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与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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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卢**
  • 文档编号:163152760
  • 上传时间:202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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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利益与国际法论文 一、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 (一)国家利益层次等级会影响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会影响国家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从而影响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按照摩根索对国家利益层次的划分思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包括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等,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根本利益,是永久存在的利益”[2]972;而对于包括国际法在内的相关外交政策,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亦指出,“必须首先考虑国家利益的等级排序”[6]14例如,在现代主权国家体系,包括《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维护各国主权独立与平等、维护各国领土完整、维护各国不受侵犯与政治稳定等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各国获取与维护“主权身份”这一根本利益的工具,主权法律制度塑造了这些国家之所以是“主权国家”的事实,反过来,国家对主权法律制度的维护又成为各国的核心利益鉴于此,遵守与维护主权法律制度,或者说主权国际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国家视角下相应地达到最高的等级。

      从实践来看,当违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基本制度时,如朝鲜战争与海湾战争爆发,美国不惜牵头组织“联合国军”或“多国部队”,用最剧烈的军事手段恢复战前的秩序状态因为维护主权制度不仅仅是受侵害国的核心利益,也关系着所有国家的核心利益同样,由于核扩散将严重影响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维护《核不扩散条约》的权威性也成为美国等大国的头等外交大事,多年来对伊朗、朝鲜等国家核问题纠结不清的外交纷争正源于此冷战之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流动的日渐频繁,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变得越来越明显有时候这些威胁是直接的,比如像基地组织这样的恐怖团体———它们不再依赖国家的支持,开始以国内外的外国人作为目标;他们除了进行恐怖主义活动外,还进行其他一系列的犯罪活动,范围涉及毒品与武器交易、人口贩卖、证券欺诈、洗钱等再如,俄罗斯、尼日利亚、拉丁美洲、东亚和全球的其他一些地方存在大量的网络犯罪,它们可能会渗透进世界上各种最有利可图的目标世界上的黑客可能侵入每一个国家的电脑系统,包括最敏感的归属于军事和情报机构的系统无疑,以上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各国的安全利益,成为困扰各国外交政策的“新安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外交政策中几乎没有任何其他工具像国际合作立法与执行一样变得如此重要[10]。

      例如,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恐怖主义的蔓延不仅对相关国家人们的生命与心理等构成严重威胁,更是对现代文明与文化的一种极端挑战,按照亨廷顿的术语,即已经上升到“文明的冲突”由此,美国等大国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全球反恐战争,国际反恐法律体系也迅速被建构与执行即使目前面对的是越反越恐的状态,也丝毫动摇不了相关国家反恐的决心,原因即在于维护现代文明是大国最重要的利益之一《美国国家利益报告》指出:“打击恐怖主义(特别是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毒品交易”被列为国家利益的第二层次,即“极为重要的利益”该层次利益是指“这类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尽管不会彻底毁灭但却会严重危害美国政府保障和提高美国人的福祉、确保美国的自由与安全的能力”[6]14同时,按照摩根索的思路,那些“由环境变化决定的利益,是国家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可变利益”[2]972,这就意味着相关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如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多边、区域以及双边条约,对于每一个国家,包括美国来说,都是维护与获取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这个层次的国家利益相对层次更低,甚至具有可变与可分割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方面的法律相对处于多变状态,无论是国际贸易制度,还是国际金融制度,或者国际投资制度等,也无论是多边,还是区域以及双边,都在不断地修改变动中,并属于各国更容易违反法律义务的领域。

      当然,这些法律制度处于相对多变状态,也是为了适应这些领域的国家利益的变化,否则就成了跟国家利益相抵触的东西,违反的行为会更为频繁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二战结束以来已经过去整整六十几年,国际形势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却至今难以得到修改,因为这种修改会触动五大国的核心利益相比之下,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却是“与时俱进”的,在这个领域,主权问题变得不是那么僵化例如,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在关于建立何种类型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方面,欧洲和美国出现了分歧为改善原有的争端解决程序,美国力主建立一个规则导向型的新解决机制,而欧洲却坚持应该保留GATT的外交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因为后者让成员方在主权问题上更具有弹性空间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欧洲来了个180度的转弯,赞成建立一个较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议的案件中可以实行贸易制裁这就说明,在这个领域,包括经济主权在内的国家利益是可以变动的乌拉圭回合经过7年的谈判,于1994年落下帷幕根据美国的法律,国会的最终批准是条约生效的必经程序,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提交国会批准之时,美国朝野就批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加入WTO是否会损害美国主权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批评人士认为,WTO多数票的决策程序、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及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对美国主权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11]同时,在WTO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败诉方没有否决权,这样会削弱美国的主权不过,尽管上述对经济主权的威胁客观存在,美国国会最终仍然批准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在WTO成立以来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美国就在第一个案件即“委内瑞拉与巴西就汽油进口限制措施诉美国”案中败诉,之后美国连续遭受了多起败诉,但美国至今仍然选择遵守WTO体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不惜让这方面的主权“受损”这就充分说明这方面的国家利益属于摩根索所称的“由环境变化决定的利益,是国家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可变利益”,相关制度的遵守与变迁也处于更加灵活的状态回到《美国国家利益报告》,我们发现,“完善国际环境政策,使之符合长期的生态发展要求”;“通过国际贸易与投资,促进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只被列为第三层次的国家利益即“重要利益”为了实现这种重要利益,该报告指出:“确保美国重要的国家利益,必须采取措施加强联合国以及其他区域性和功能性的国际合作组织的实力①(二)国家会选择不同的制度方案保护与促进居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对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国家会选择不同的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保护或促进这些利益的外交政策。

      实际上,利益与外交政策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利益是制定政策的基础与出发点那么,首要的问题是,国家必须关注以及应该关注哪些利益?但是利益一旦确定下来,国家必须选择更合适的政策,并对威胁、机遇、行为的选择、成本收益以及执行政策的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虽然国家利益本身更多地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判断标准,但其为具体的外交政策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很有力的帮助,因为它可以将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重要的问题上,并要求这种争论必须倚重充分的证据以及准确的分析[6]15无疑,以上逻辑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外交政策以及对待不同类型的国际法律制度的态度与行动选择,比如美国外交政策在核武器扩散以及相关生化武器问题方面不遗余力,为此建立了以《核不扩散条约》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核心的机制体系在《美国国家利益报告》中,“防止、制止和减少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国内或国外驻军的威胁”被列为“至关重要的利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有关环境威胁的讨论,当前美国聚焦的问题并不在于生存环境是否构成国家利益,而是当前诸如全球气候变暖等事态的发展是否会威胁到本国人民的生存环境,由此判断国家的外交政策应该采取何种应对策略,并考虑不同的外交政策各自的成本收益是多少。

      考虑到全球气候变暖等并没有严重威胁到美国人的生存环境,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将包括这一问题的环境问题列为第三层次的国家利益,即“完善国际环境政策,使之符合长期的生态发展要求”美国这方面的外交政策实践也表明,改善国际环境问题在其国家利益中排位比较靠后,如在相关气候谈判以及国际法的构建方面,美国显然没有尽力,小布什总统甚至在2002年宣布退出《东京议定书》并引起世界哗然,严重影响了美国的世界领袖形象也正是因为美国的这种消极态度,最近十几年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陷入一个反复不定、踯躅难行的境地,相关国际法的建构与执行一直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根本原因是当前的气候变化问题构成美国的国家利益,但并没有严重到威胁美国人的生存安全或国家安全,从而无法居于国家利益的核心位置,因而导致美国在推动谈判与构建相关国际法律机制方面的消极性与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将“完善国际环境政策,使之符合长期的生态发展要求”即环境利益放到第三层次相比,由于全球变暖容易引起海平面上升,从而使得小岛国或低地国家(地区)面临灭顶之灾,这种利益自然就居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核心利益范畴也正因为此,这些国家成为国际气候谈判以及相关法律制定的积极奔走者。

      为了避免“历史终结”的厄运,这些国家或地区组成“小岛国联盟”,成为联合国国际气候谈判最大的推动者该联盟有43个成员国,几乎全部是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受全球气候变暖威胁最大的几十个小岛屿及低海拔沿海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当美国以及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高排放的几个发展中大国都青睐于不受法律约束的“自愿约束”原则时,小岛国联盟的立场是非常坚定的,它们力争应当早日达成一个比《京都议定书》更为严格、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要求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设定时间表除了在谈判中进行争取外,它们还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表达诉求,甚至希望寻求谈判之外的多种路径,尤其是各种可能的法律途径,比如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等[12]同样,当美国、欧盟等要求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高排放的发展中大国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时,这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却反复坚持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也是导致国际气候谈判与立法迟滞不前的重大原因之一为什么这几个高排放的发展中大国会坚持这种原则,原因之一是相对于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而言,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处于这些国家的国家利益的更低层次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相同的问题或利益在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层次中可能会居于不同的地位,由此影响到相关国家的外交政策,包括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态度与行动选择。

      二、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一)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将影响国家对具体国际法律制度的态度与行动选择同一种利益的不同方面会在国家利益中占据不同层次,或者在不同的时间段,同一种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层次会发生变动,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国家对包括具体国际法律制度的态度与行动选择在内的外交政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美国对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广全球市场化制度与自由化政策,建立自由化的国际经济体制与避免潜在或未来的危机等承担着特殊的责任例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贸易国与对外投资国之一,“国际贸易与投资”构成美国国家利益的重要部分但围绕着“国际贸易与投资”,还有许多方面的利益,这些利益在国家利益中可能居于不同的层次例如,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认为,按照“国际贸易与投资”当前面临的威胁与机遇,“确保国际贸易和投资体系的活力与稳定”是美国“至关重要的利益”,相比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加国际贸易与投资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是“极其重要的利益”,“所有国家降低正式和非正式贸易壁垒”、“保护并促进如信息技术领域等国内战略性部门的生产能力”是“重要的利益”[6]45-46。

      对以上理论划分,我们也可以从美国对待国际贸易与投资立法的方式选择与积极性程度方面进行实践验证无疑,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急剧扩张促成了20世纪下半叶的标志性事件———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与发展,美国和大多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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