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介绍.docx
22页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办证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程序如下:一、 申请受理程序(一)申请企业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列入省级负责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应当向省局(省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加盖企业公章;3、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二)受理1、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于收到企业申请当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省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现场审查程序(一)审查时限省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二)审查组组成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将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三)实行观察员制度被审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督促被审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四)实地核查要求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核查要认真作好记录,核查报告需企业盖章确认五)核查结论告知审查组应向企业告知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查企业。
六)产品抽样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七)检验机构告知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八)送样时限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三、发证检验程序(一)发证检验机构资格确认发证检验机构由省局负责审查、考核、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二)发证检验要求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检验报告一式4份,分别送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份、受检企业1份、检验机构留存1份三)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或者省局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审定发证程序(一)材料审核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及时进行汇总和审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审批委员会决定二)许可决定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证书发放对准予生产许可的,省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四)公告省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及省有关部门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程序(一)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或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所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申请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对准予生产许可的,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三)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二)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三)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被委托加工产品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五)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七、生产许可变更程序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和增项、迁址或者补领证书等情况时,应当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1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5、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二)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一式2份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企业加盖公章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5、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有证企业迁址办理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增项按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一至四项程序办理,同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四)有证企业迁址按省级发证工作程序一至四项程序办理,同时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迁址又更名的须提交更名证明材料五)企业申请补领证书提交如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2份2、企业证书遗失声明原件1份企业可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企业加盖公章4、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附件:1、省级生产许可取证流程图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证)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证)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1: 省级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企业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大厅质监局窗口。
省质监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申请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要求 不符合条件现场审查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查符合条件不合格发证检验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省质监局自作出决定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合格材料审核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未通过 通过不予许可许可决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证书发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 请 书 (省级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市(州) 县(区) 乡(镇) 路(街道) 号(村)邮政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