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资料.pdf
57页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变化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 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 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u较原条文变化 不合理堆土 → 堆土 u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u主要判断原则 建筑建筑 堆土堆土 堆土堆土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u主要判断原则 回填土 建筑建筑 建筑建筑 高架道路高架道路 堆土堆土 3、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视为掩埋 4、楼面标高低于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 的,以保留的现状地形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u主要判断原则 建筑建筑 需合理判断 建筑建筑 需合理判断 判断合理性的主要原则 1、是否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 3、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较原条文变化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
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1、高层居住建筑塔楼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已对其 交通体周边空间进行合理利用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2、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车道、车位 布局合理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3、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有私家 楼梯间通达车库或存在大量无法停车的空间,视为不合理设计 的集中车库 u“集中车库”的审查要点 集中车库示意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车库平面图 剖面图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3、设计单 位应在图中对增 配停车位进行明 确标注,以便于 进行审查 4、计算公 式:增配车库面 积=该层车库总 面积÷该层总车 位×增配停车位 个数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40% 1.2<far≤2≤30% 2<far≤2.5≤25% 2.5<far≤20% u较原条文变化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u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分别 定义了“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 密度” 居住 居住 u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 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 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u较原条文变化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u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位置:入口层 u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u面积: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u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u其他: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住宅建筑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不满足要求架空示意: 1、未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不平整,视线 不通透,路径不便捷可达; 2、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3、架空空间层高小于4.8米; u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u功能: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要求: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路径便捷可达 u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u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跃层上层平面图跃层下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上层平面图跃层下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二、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000平方 米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 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 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u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1 2 3 4 5 不大于 5.4米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1 2 3 4 5 6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