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doc
5页附件1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 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根据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价办法》(会协f 2015) 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 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 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 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 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 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 因故终止;(六) 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 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 由总所合并上报第五条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 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第六条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七条综合评价相关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 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省注协将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抽查等 核查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 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该项指标项目得分归零情节 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 通报批评第十条省注协以中注协综合评价系统中相关数据为依据,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网站等 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 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 前50家信息;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 级以上市公布前20家信息;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家信息;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 以上市公布前5家信息;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家信息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第十一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业务收入指标、 综合评价指标、做强做大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注册会 计师人数指标、从业人员指标、师均业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为 参考指标,不计分一) 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 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机构业务收入(特 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同一品牌下经营有税务部门缴纳税费证明的 或由对应行业协会缴纳会费证明的收入)二) 综合评价指标,指按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办法》上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并经中注协评价后 返还的指标数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 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三) 做强做大指标,指事务所进入全国前百家,和事务所 本身业务收入比前一年度有一定增长幅度的情况四) 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第十二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哑务收入指标得分膏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做 强做大指标应加分值-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 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俭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平均值)x 58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 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泻全部候选前百家 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平均值)X 2(二) 综合评价指标得分=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 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 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X 40(三) 做强做大指标应加分值诚入全国前百家奖励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比前一年度有一定增长的鼓励得分做强做大指标应加分值为直接加分项,按照下列情况加分:L当年进入全国前百家信息榜的事务所,加10分;2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比前一年度增长1彩以上(含本数), 加5分。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宣 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X相关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L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 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 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 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书面检讨的,一次减1分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 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 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阳|-算;受 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12) 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