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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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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559001297
  • 上传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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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第一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第五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第七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15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

      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3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件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并颁发印章。

      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第十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第一种情形:(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五)无经费保障的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七)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第二种情形:(一)法人资格失效的二)计量认证失效的三)弄虚作假的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附件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附件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grain.org)下载。

      附件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检验 机构序号检验项目名称依据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质 量 类甲乙1稻谷稻谷GB1350-1999甲乙2优质稻谷优质稻谷GB/T17891-1999甲乙3小麦小麦GB1351-1999甲乙4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GB/T17892-1999甲乙5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GB/T17893-1999甲乙6专用小麦品种品质专用小麦品种品质GB/T17320-1998甲乙7玉米玉米GB1353-1999甲乙8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GB/T8613-1999甲乙9饲料用玉米饲料用玉米GB/T17890-1999甲乙10大豆大豆GB1352-1986甲乙11油脂业用大豆油脂业用大豆GB/T8611-1988甲乙12豆制食品业用大豆豆制食品业用大豆GB/T8612-1988甲乙13高粱高粱GB/T8231-1987甲乙14黍黍GB/T13355-1992甲乙15稷稷GB/T13357-1992甲乙16莜麦莜麦GB/T13359-1992甲乙17粟(谷子)粟(谷子)GB/T8232-1987甲乙18荞麦荞麦GB/T10458-1989甲乙19蚕豆蚕豆GB/T10459-1989甲乙20豌豆豌豆GB/T10460-1989甲乙21小豆小豆GB/T10461-1989甲乙22绿豆绿豆GB/T10462-1989甲乙23发酵业用甘薯片发酵业用甘薯片GB/T8609-1988甲乙24淀粉业用甘薯片淀粉业用甘薯片GB/T8610-1988甲乙25米大麦米大麦GB/T11760-1989甲乙26花生果花生果GB/T1532-1986甲乙27花生仁花生仁GB/T1533-1986甲乙28油菜籽油菜籽GB/T11762-1989甲乙29芝麻芝麻GB/T11761-1989甲乙30棉籽棉籽GB/T11763-1989甲乙31葵花籽葵花籽GB/T11764-1989甲乙32亚麻籽亚麻籽GB/T15681-1995甲乙33大米大米GB1354-1986甲乙34糙米糙米GB/T18810-2002甲乙35小麦粉小麦粉GB1355-1986甲乙36高筋小麦粉高筋小麦粉GB/T8607-1988甲乙37低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GB/T8608-1988甲乙38玉米粉玉米粉GB/T10463-1989检验 机构序号检验项目名称依据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甲乙39小米小米GB/T11766-1989甲乙40黍米黍米GB/T13356-1992甲乙41稷米稷米GB/T13358-1992甲乙42莜麦粉莜麦粉GB/T13360-1992甲乙43食用小麦淀粉食用小麦淀粉GB/T8883-1988甲乙44食用马铃薯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GB/T8884-1988甲乙45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1988甲乙46花生油花生油GB1534-2003甲乙47大豆油大豆油GB1535-2003甲乙48菜籽油菜籽油GB1536-2004甲乙49棉籽油棉籽油GB1537-2003甲乙50葵花籽油葵花籽油GB10464-2003甲乙51油茶籽油油茶籽油GB11765-2003甲乙52玉米油玉米油GB19111-2003甲乙53米糠油米糠油GB19112-2003甲乙54食用棕榈油食用棕榈油GB/T15680-1995甲乙55棕榈油棕榈油GB/T18008-1999甲乙56棕榈仁油棕榈仁油GB/T18009-1999甲乙57芝麻油芝麻油GB/T8233-1987甲乙58亚麻籽油亚麻籽油GB/T8235-1987甲乙59方便面方便面LS/T3211-1995甲乙60挂面挂面LS/T3212-1992甲乙61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和玉米除外)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甲乙62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卫 生 类甲63粮食卫生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甲64植物油料卫生标准植物油料卫生标准GB19641-2005甲6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甲6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限于粮食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甲6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限于粮食类)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05甲68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于粮食类)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甲69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于粮食类)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甲乙70当地规定的必检卫生指标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附件2(样式):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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