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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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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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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一 关 键 字 驻 江 西 财 政 监 察 专 员子网首页 专员办概况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财政检查 监管事项当前位置: 首页>栏目导航>办事指南 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办事指南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 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 号)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 财政厅” )联合制定了 《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附表一:《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送达登记表》附表二:《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表三:《江西省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四:《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附表五:《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附表六:《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终审程序表》二 00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 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 号)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一)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二、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申请退付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三、退税所属期和退付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四、退税申报资料(一)纳税人在 2009 年、2010 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退税申请文件原件;2、《增值税退税申请表》3、完税凭证复印件;  4、相应的纳税申报表;5、《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复印件;7、损益表复印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0、主管税务、国库部门对税收缴库的相关证明;1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1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1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15、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二)纳税人在当年第一次退税以后再申请退税时,只需向初审财政机关提交 1、2、3、4、6、7、10、13、15 等资料五、退税审批程序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退税初审机关原则上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 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财政厅为复审机关;专员办为终审机关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省属、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管理,报当地设区市财政机关初审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含 20 万元),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纳税申报人两次申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退税资格。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为提高退税审批效率,加快审核工作流程,在财政部规定的审核时间的基础上,缩短各环节审核时间1、初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并向负责复审的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内容包括: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财税[2008]157 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等2、复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3、终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终审业务由专员办负责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终审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 退税批复通知书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退税批复通知书 ”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七、退税工作要求(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意见后 2 个月内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

      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和终审的专员办专员办、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二)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把关,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受到复审和终审机关两次以上警告的,取消其初审资格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及相关国库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八、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大 中 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评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010-68551114京 ICP 备 050028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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