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分红扣缴义务人是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3页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代持股分红扣缴义务人是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代持股分红的问题,比如张三让全蛋公司代持大世公司股份,然后大世公司分红给全蛋公司,全蛋公司再把分红转给张三,这时候张三取得的分红个税要不要缴?怎么缴呢?首先,我们要说下要不要缴的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来说,张三取得了分红收入,肯定是要缴个税,而且因为取得的收入是分红,所以应按分红缴个税才对;而按照最近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中对于代持股的处理意见,同样是需要征收税款其次,既然要征个税,那么接下来就是怎么征的问题了对于个税,我们知道,一般采用的扣缴方式进行征收那么在上面例子中,是大世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全蛋公司呢?我们知道,对于大世公司来说,其并不知道(或者并不确定知道)张三才是其公司真正股东,这种情况下,连分红是不是分到个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大世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很明显的无法实际操作那么,从实际操作可行性上来说,只能是全蛋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了上面只是说的情理上,那么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呢?我们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也就是说,股息红利扣缴义务人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而何为直接,说白了就是一对一,而不通过第三方,在上面例子里,大世公司实质上是通过全蛋公司间接把股息支付给了张三,而并不是直接支付而全蛋公司则是直接支付,因此,全蛋公司自然是扣缴义务人了总结:对于代持股下的个人分红,从法律上来说,肯定要按股息红利缴个税,从文件和实际操作来说,直接将红利支付给个人的单位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