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人民法院关于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探析.docx
4页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人民法院关于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探析 司法改革不再是一个新话题,最近围绕司法改革,各大法学家探讨不断,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就结合少数民事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提出几点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领导体制不完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而且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司法机关的人事也主要由地方管理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
(二)司法机构内部设置不合理 当前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比较严重,法官办案受很多因素制约,权大于法的现象也存在于法院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人们认为执行法律是一种机械的活动,对司法系统的管理可以依照行政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倾向,法机构设置的行政化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具体的司法工作体现法律的正义而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人员的现状来看,虽然不乏高学历、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总体素质不高,这就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 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流程中突出的问题 (一) 地方政权干预严重 只要是关系到地方政权的利益的案子,地方有关领导就会出面干预,不管法律的规定如何,首先是要满足地方政权的利益由于法院的收支、装配都受制于地方财政,因此,法律的天平明显要向地方利益倾斜,维护地方利益 (二) 行政指示严重存在 行政权干部司法案件审理较为严重,在中国的官场文化影响下,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一些被告是行政单位或者单位领带、单位领导亲属的案子,法律的天平可能会被行政指示所牵制,偏离法律规定,向个人的意志倾斜 (三) 法官职责繁杂繁重 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不仅要负责裁决事项,而且要负责许多与裁决无关的繁杂事项比如诉讼费的计算和开票收取、案件排期、庭审准备、当事人身份核对、安排翻译、调解、起草核对裁判文书、笔录核对审查、案件装订和归档,等等大量繁杂的事务消耗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致于没有太多的时间集中于研究法律,最终的结果就是法官法律知识不精、司法水平不高 (四) 基层法院存在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 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比如,XX区法院,每年的收案数量在XXXX件左右,而实际承办案件的法官不足XX个,相当于每人每年要审理XXX件案子,除了休息日、节假日,每位法官实际每天最少也要审理X件案子,一名法官配一名书记员,不但要负责案子的开庭审理、撰写文书,还要负责送达、接待及案卷装订,工作人员显然不足 (五) 法院工作人员待遇差,安保工作存在隐患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受地方财政影响和制约,一般按照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核算下发,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工作量远远超出地方一般公务员的工作任务急工作量。
另外,西部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安保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三、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和中央精神,针对目前司法体制的弊端,我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 杜绝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办案 行政干预司法工作是司法工作偏离法律轨道的根本原因,排除地方政权的干预,是公正司法的提前和保证法律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体现了党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严格落实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有力制约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
(二) 法院实行组织人事、财政装备与地方财产脱离 如果人民法院的组织人事和财物装备实行由上级部门垂直领导和管理了,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就不会再有“不听话会被穿小鞋”的顾虑了,这样一来,地区政权干预司法办案一些意见就不会对法官办案形成制约了,也减少了人民法院依照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阻力,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审理中才能真正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三)严谨司法工作行政化 司法工作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司法工作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与行政工作的性质是不同的,按行政化方式开展司法工作或指导司法工作,必然会影响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最终会破坏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在司法工作中去行政化,还司法工作以本来面目建议建立法官权利和地位保障机制,保障法官的权利和地位,法官的晋升、罢免、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领导的意志无关,而是取决于其办理案件的质量、学术理论水平、司法工作水平和司法的社会效果这样使得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无后顾之忧,从而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法院系统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在西方法制成熟国家,书记员是仅仅负责法庭记录,法警是负责组织旁听和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法官的,而法官是仅仅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的。
按照上述做法,改革后的法院工作人员配比应该是X:X:X:X,即一名法官配备X名法官助理、X名书记员、X名法警,在这样的配置下,一名基层法官一年内才可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三四百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五)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法庭上闹事、双方当事人吵架甚至在法庭上开打,而法官急忙从法台上下来拉架,有时法官甚至还有可能遭到殴打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是因为现在的法院机制并不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或者说重视不够比如X区人民法院在编工作人员一百二十多人,只配备了十几名法警,法警整天忙于刑事案件的提押和值庭工作,根本顾及不到民事审判的值庭而在法院,有些民事案件,即便法官喊破了嗓子,当事人也不怎么听,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增加司法警察编制,保障每一个案件在开庭时有值庭法警,保障法官下达维持庭审秩序的指令能够执行、以维护正常庭审秩序和法庭的威严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就能完成的,需要对许多方面进行调整,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的是法官专业素养的不断提升,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相信在不断的努力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将会取得长足的推进,司法工作将更加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