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弱电).docx
3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强条强电强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4. 7. 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 应增加出口4. 9. 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6)kV 的配电 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 9. 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 火门;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 4. 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 电流;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4)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 4. 2的规定表 7. 4. 2布线系统形式线路用途导体最小截面(帧)铜铝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电力和照明线路1. F2. 5信号和控制线路0. 5固定敷设的裸导体电力(供电)线路16信号和控制线路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任何用途0.巧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0.巧7. 4. 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导体7. 5. 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7. 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7. 6. 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 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 切断电路。
7. 7. 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 要求: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 4s11. 1. 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11. 2.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高度超过 lOOm 的建筑物;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 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 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 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11. 2. 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2且小于或等于0. 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6且小于或等于0. 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 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 6. 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11. 8. 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11. 9. 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12. 2. 3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12. 2. 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 状态12. 3. 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12. 5. 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12. 5. 4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 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 6. 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14. 9. 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 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弱电强条《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 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 格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 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 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 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 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 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5.4.1(2)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5.4.10(2)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子直击雷防护区(LPZOB)区内7.2.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3.0.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 格5.0.4(3)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 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5.0.7(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8.3.4 电子倍直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缺槽,建筑物金属结构婷必氛进行婷 电位连接并搂地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活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灭火探测器,且火灾 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