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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省抽水蓄能与深度调峰专项市场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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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55392968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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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抽水蓄能与深度调峰专项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设立湖南抽水蓄能与深度调峰专项市场(以下简称“专项市场”),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项市场以“谁受益,谁付费”、平等、自愿为基本原则,通过市场机制确定交易价格,优选交易对象,按规则达成交易,使有限的辅助服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减轻火电机组辅助服务负担,实现抽水蓄能电厂科学利用和持续发展第三条 专项市场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建设完善第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监督实施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抽水蓄能发电企业,省调统调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火电企业,省外送入主体(含发电企业)条件成熟时,本专项市场可以引入一定装机规模的省调非统调电厂、具备条件的售电企业以及储能服务提供商和可间断负荷市场交易主体按规则参与交易,获得收益,按法规规定享有相关权力并履行义务。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提供结算等服务)第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并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办理注册手续、签订入市承诺书等程序后,方可获得参与本市场的资格市场交易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注册退出市场的应履行退出前的义务违反相关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交易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交易机构应将专项市场新注册企业名单及其变更或撤销信息分月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第七条 各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如下:(一)湖南省电力调度机构1.负责组织现货交易及相关系统建设维护;2.负责向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成员提供基础数据;3.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安全校核;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落实交易结果的执行;5.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果所需信息;6.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二)湖南省电力交易机构1.负责建设完善和维护相应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2.发布交易相关信息,组织除现货交易以外的交易;3.提供电力交易结算凭据及相关服务;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1.负责交易电费结算;2.按按规则输送电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3.向市场主体提供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服务;4.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第三章 交易标的第八条 本市场交易标的包括:抽水蓄能电厂低谷抽水电量、在网燃煤机组深度调峰贡献电量、抽水蓄能电厂抽发损耗电量。

      根据市场运营实际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交易标的第九条 以低谷抽水电量为标的的交易,简称为抽水电量交易,向抽水蓄能电厂(买方)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燃煤火电企业(卖方)开放其目的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减少弃风弃水;提高火电机组相应时段的负荷率第十条 以抽发损耗电量为标的的交易,简称抽发损耗电量交易,向抽水蓄能电厂(相当于用户,买方)和燃煤火电企业(卖方)开放其目的是:将抽水蓄能电厂抽发损耗电量向市场开放,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买卖第十一条 因方式安排限制必须在网的燃煤机组,在通过调度机构审核的前提下,以其深度调峰贡献电量作为交易标的参与交易这种交易简称为深调贡献电量交易,以深调贡献电量为标的,燃煤火电机组为卖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为买方其目的是:在低谷时段,鼓励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让出发电空间,挖掘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减少弃风弃水电量第四章 交易组织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抽水电量交易仅限于低谷时段交易,以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两种方式组织开展深调贡献电量交易以现货交易方式开展抽发损耗电量按发电权交易有关规则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交易申报有关标准应规范统一时段应精确到分钟;电力单位为MW;电量为MWh;价格单位为元/MWh。

      第十四条 调度机构对抽水电量交易中长期交易初步结果和日前交易申报进行安全校核无法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结果,不予执行,但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解释说明不能通过安全校核时,应测试调减交易量是否能通过校核,并应测试后续发电企业能否成交,使尽可能多的交易成交第十五条 经批准,省外发电企业也可以参与抽水电量交易,但其交易电量(含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不能超过当日抽水电量的25%当省内主体无法达成交易时,可以向省外开放市场,交易电量占比可提高到50%抽水蓄能电厂参与跨省区可再生能源富余电量现货交易时,可不受此占比限制第十六条 燃煤火电机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抽水电量交易,以提高其负荷率,同时可增加其基数电量(原则上不超过交易电量的25%)第二节 抽水电量交易第十七条 抽水电量中长期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年、月、周等日以上的交易,以双边协商和挂牌招标的方式组织抽水电量现货交易包括日前交易和实时调整日前交易按日组织,仅在工作日开市;节假日前,根据节日期间调度计划工作需要,可集中组织节日期间的多日交易日前交易由调度机构组织实施,相关校核工作同步完成实时调整由调度机构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市场成员报价启动。

      第十八条 以双边协商方式达成的抽水电量交易,由买卖双方自主签订合同,约定交易电量、价格、交易时段和电力,交易周期为月、多月、年,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应报交易机构备案交易合同经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送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第十九条 以挂牌招标组织的抽水电量中长期交易,原则上由抽水蓄能电厂采用定量竞价的方式招标采购次月抽水电量具体流程如下:1.每月19日前,抽水蓄能电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交易机构申报次月需要采购的抽水电量及其价格上限;2.电力交易机构每月20日组织次月挂牌招标交易,发布招标信息;3.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火电企业应在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申报次月拟售出抽水电量的电量及电价;4.交易机构按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中有关挂牌招标的规则条款,根据“价差优先、时间优先”(基本批复上网电价降价的幅度越大优先成交,同等条件下申报时间越早优先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对象及其成交的电量电价,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通知调度机构与各相关市场主体;5.调度机构应在收到交易结果后1个工作日进行安全校核,并告知交易机构和各相关市场主体安全校核的结果;6.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结果的当天发布交易结果信息;7.有关市场交易主体按规定进行确认,履行电子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必要条件,应启动抽水电量现货交易:1.经预测,不启动抽水电现货交易,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将限发弃电;2.省内有调节能力的水电已经充分优化利用;3.已经向上级调度机构报告,尽量减少了国家指令性计划送入,非指令性计划电量送入; 4.省内火电已经为最小开机方式;5.抽水电量中长期交易结果在即将弃发时段已经全部安排执行; 6.抽水蓄能电厂有抽水富余容量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抽水电量日前交易,原则上以挂牌招标的方式组织(初期暂不开放火电机组参与抽水电量日前交易)启动日前交易后,具体流程如下:1.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00前下达并公布次日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以单个发电厂为单位)的发电计划2.省内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据此预测次日发电情况,判定发生限发弃电的可能,决定是否参与市场3.抽水蓄能电厂在低谷时段参与市场,向调度机构申报拟购电量及其拟购时段和相应电力4.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向调度机构申报在预计弃风、弃水、弃光等条件下的次日增发电量售出价格(以下简称报价),同时申报拟售电量及其相应电力、时段等参考量5.根据申报情况,调度机构按照上述第二十条确定的成交原则,确定初步交易结果,并完成校核,在17:00时前发布次日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现货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申报的价格信息,调度机构无权修改;各市场主体申报的电量、时段和电力,可由调度机构以最大化消纳可再生能源为基本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二十三条 启动市场后,调度机构应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情况、抽水蓄能电厂和在网火电企业辅助服务能力运用情况,并采取合理的干预措施如发生可再生能源发电仍有弃发、抽水容量剩余的情况,调度机构应发布公告,引导市场主体在日内修正报价,促成交易第三节 深调贡献电量交易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抽水电量日前交易的同时,如在网火电企业为最小方式,经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可以组织火电企业与抽水蓄能电厂一起申报,使抽水电量日前交易与深调贡献电量日前交易一并协同开展第二十五条 火电企业申报机组50%负荷率以下深度调峰幅度及其相应电力、电量、时段、价格上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仍然沿用抽水电量日前交易有关申报数据,不再另行申报第二十六条 在抽水蓄能容量用完,且仍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申报未成交时,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报价低于在网火电企业报价上限,则按火电企业模拟购电报价上限值从高到低(价格相同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报价从低到高(价格相同时按时间优先原则)的原则排序,排序结果封存备用。

      报价上限高的在网火电企业优先成交,与排序在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达成交易,该火电企业调峰能力用尽后,再按排序安排下一个在网火电企业与固定排序的后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成交,直至符合条件的报价全部成交成交电量为在网火电企业下调让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减弃增发的电量在交易时段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在调度安排的计划发电量和在抽水电量交易中与抽水蓄能电厂的成交电量的基础上,再增发深调交易多年以前电量成交价格为达成交易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申报的售出价格第二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预测监测市场运营情况,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干预措施如发生可再生能源发电仍有弃发、火电深度调峰能力剩余的情况,调度机构应发布公告,引导市场主体在日内修正报价,促成交易第二十八条 参与交易的深调贡献电量不再享受“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其价差收益超出80元/MWh的部分(如下调另有补偿的一并计入),作为火电企业辅助服务资金来源第三节 抽发损耗电量交易第二十九条 抽水蓄能电厂抽发损耗电量按上年度实际值核定,在本年度交易第三十条 其损耗电量参与发电权交易,购得抽发损耗电量的火电企业增加相应数量的年度基数电量有关操作办法比照发电权交易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抽发损耗交易可以在本市场实现,也可以通过中长期电力市场的直接交易实现第三十二条 达成交易的双方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交交易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由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购入发电权的发电企业应将所购发电权分解到具体月份,落实到月度发电量之中第五章 交易执行第三十三条 调度机构应预估限发弃电前,对所有参与本市场的可再生能源电厂给出发电计划获得抽水电量中长期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能源企业,可以在此计划基础上增发,限发弃电时段内可再生能源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减去计划电量,即为增发电量,亦即完成的交易电量第三十四条 中长期交易抽水电量应集中优先完成,但其实时功率原则上不超过抽水蓄能电厂抽水负荷的50%(其它交易未或未足额占用抽水负荷时可以不受限),且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计划抽水电量的50%如抽水蓄能电厂负荷能力无法全部满足中长期交易抽水电量时,则按比例裁减各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第三十五条 日前交易由调度机构组织,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按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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