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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页论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性质论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性质作者简介:唐小丁 (1987. 12—),女,四川崇州人,四川大学 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摘耍:国际发展法是一个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但是长久以来国 际发展法一直被“软法”和“机构法”的特征所困扰,难以真正成为 一个被法学界所接受的独立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为国际发展法的未来 发展和研究方向提供一个突破口,以便打破这个困扰国际发展法发展 的问题关键词:国际发展法;软法;机构法国际发展法的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近年来该法律部门发 展很缓慢甚至出现了停滞的状态而这其中最困扰国际发展法发展的 因素无不是其“机构法”和“软法”特征,从而也导致了学术界对国 际发展法的法律性质即其是不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新分支产生了 巨大的分歧而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们而临最大的挑战来自国际发 展法在现阶段存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缺陷与不足,这将是本文 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黄志雄在其著作《WT0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中 指出,国际发展法在法律体系上存在“机构法”特征,而在法律渊源 上存在“软法”特征所谓“机构法”是指,国际发展法的内容很大 程度上来自有关促进发展与为发展援助开辟途径的团体与机构的法 律。
这些国际机构和团体由于不具有统一最高的立法权限,所以其所 通过的章程决议是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与 此同时,这些不同领域内的机构团体所制定的“机构法”往往是彼此 独立,相互间缺乏必耍的统一协调性所有这些都说明国际发展法在 目前为止不具有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所需耍的完善统一协调的法律体 系,这使其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而所谓“软法” 是指,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国际文 件这主要就是指国际发展法在法律渊源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其产 生是以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产生的规则居多,而这 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在传统国际法渊源上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或 者在目前的国际法法律渊源的新发展也只是承认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具有“软法”的效力,即对平等的主权国家只具有有限的软义务,不 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另一方面虽然也出现了关于发展的国际 条约,但是这些条约规定多是些原则性或宣示性的承诺,只能构成一 些框架性的国家间的“准条约”,其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虽然黄 志雄还指出国际发展法具有上述这些不足,但是国际发展法却代表了 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的方向,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而紧迫的现实需要, 代表了国际法的未來发展方向。
国际发展法正处于从“应有法”向“实在法”过渡的“萌芽”阶段1在此,笔者想要对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有关问题提出一些 自己的看法在笔者看来,由于现阶段国际社会中发展问题的重要性 和特殊性,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国际发展法在法律体系上的不完善性 这一形式特征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由于缺乏一个具有最高立法权限的 机构,不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法都需要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的 统一才能生效,从而产生约束当事方的法律规则而实在国际法恰恰 需要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从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惯法作为其法律渊源然而对于国际发展法中所涉及的发展问题,需 要发达国家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承担更多的义务,从而 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实现自身的发展,发达国家是不会轻易同意履 行这样的国际义务的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国际义务的生成,这也 就产生了国际发展法在形成中的最大难题,缺乏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作为其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渊源所以在国际社会 中才会出现大量的国际组织机构团体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一些组织 章程决议来实施解决发展问题的规则的普遍现象,而这些组织机构本 身分属于不同领域,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进而才会产生国际发 展法的“机构法”特征。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机构法”在制定 之初的统一协调而否认他们内容的相关一致性,这些不同机构的规章 决议在本质上都在致力于国际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竭力希望国际社 会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现每个国家的和谐共存 所以,我们在研究国际发展法吋,应该看到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章 程之间对于发展这一关系全世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和其表现 出来的代表时代要求的最高价值写到这里,就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 题,就算我们忽略国际发展法的“机构法”特征而重视这些规则制度 之间的共同价值,但是这些规则制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际发 展法在法律渊源上仍然是“软法”性质,而这也是国际发展法成为独 立法律部门的阻碍的关键在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渊源上,主要是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 国大会通过的决议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其建议只能具有有限的效果,不能产生一项新的国际法规则 虽然现在国际法的渊源有所发展,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 大会的决议在证明、确认、创设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方面具有越来越重 要的证据价值,可以看做是国际法的新的辅助渊源,即“确认法律原 则的辅助资料” 2O但是联合国决议的通过并非需要一致同意而只需 要多数或大多数同意通过,由于各国利益的不同,这过程中就会产生 虽然决议被有效通过但是却存在有些国家投弃 •权票甚至是反对票的 情况,作为平等的主权国家,这些通过的决议对投弃权票和反对票的 国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 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大多数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也就不能 就这些联合国决议而强制施行于这些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发达国家。
虽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确立了国际发展法的很多重要原则,如公平正 义原则、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合作发展原则,但是国 际发展法的法律渊源在联合国的决议方面确实法律效力非常有限,不 能在国际社会产牛:普遍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黄志雄所指出的“软法” 性质所以,我们在研究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渊源吋不能局限于联合国 大会的决议,也应该更多的研究国际发展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国际 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而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两个途径更好的促进国际发 展法的发展演进虽然在国际发展法的法律渊源中,国际条约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 但是这却是国际发展法能否最终得以形成的关键国际条约是主权国 家之间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或者默示同意的关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的分配的协定在国际发展法中,这样的国际条约意味着发达 国家将要比发展中国家承担史多的法律义务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 自身的发展由于各国立场、所属利益的不同,所以大部分发达国家 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法律义务,而这也是为什么国际发展法之所以难 以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但是通观整个国际社会,我们处于一个统一 的密切联系的社会中,环境污染、贫穷、人11增长等都是我们全人类 面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殖民主 义中对发展中国家的肆意剥削掠夺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发达国家理应 对其历史上犯下的罪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一定的补偿,即所谓的“历 史性不公正”的“补偿正义”。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到的是以欧盟和非 加太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洛美协定》为例在这个条约中,欧 盟就承诺给与非加太地区财政援助以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同时放宽 非加太地区的产品进入欧盟的条件限制,并且在笫五个《洛美协定》 中规定要逐步现实在欧盟和非加太地区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且加 大对非加太重债国的财政援助力度,以帮助非加太地区的发展而美 国政府在《地球2000年》中关于“进入21世纪”的研究报告中,指 出了全球所要而对的关于人口、环境等问题,都有力的证明了发达国 家同样已经认识到了发展问题的重要性,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 当今这个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发达国家的原材料 产地、销售市场和投资产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恶化不仅会威胁其本 国的发展,也必定会影响到发达国家的发展,乃至全球的发展在这 样的共同利益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理由也必然会共同协商签 订一些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来促进共同的发展,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 家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而在实现发展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应加大“南南合作”,应该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双边或多 边国际条约,建立自由贸易区,设立代表其共同利益的国际组织和区 域组织,促进相互之间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国际发展中国际习惯法 的数量同样非常有限在此,我们将讨论如何发展国际发展法中有关 国际习惯法这一法律渊源的途径根据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一案中 的判决,“在国际协定中,某一规范创立条款虽然起初仅具有协定或 者契约的性质,但是它有可能进入一般国际法的总体,从而甚至可以 对非公约缔约国产生拘束力实际上,它构成形成习惯国际法新的规 则公认的方式之一” o由此,罗伊•乔杜里认为,联合国大会的决 议以《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由于为数众多的国家均认为 该宪章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可以主张该宪章的条款已成为习惯国际 法的一部分3也有学者同样认为指出,联大决议如被绝大多数国家 所接受,则反映了这些国家妥协了的意志而且如果众多的国家反复表 示对某些原则的赞同拜照这些原则去做,那么有关的联大决议在一定 意义上就成为国际习惯法形成的重要因素4所以在此,我们发展中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可以通过不断连续重复实践国际行为规则特别是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内容,从而使些行为规则在国际实践中形成一种竹 法律约束力的内心确信,最终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国际发展法现正处于发展萌芽阶段,其法律渊源上的“软法”性 质是其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关键性阻碍。
所以,我们应该在国 际发展法的法律渊源这个问题上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来实现 这个突破,使其能真正具有一个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这里就需要我们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努 力和发达国家进行多边或双边谈判签订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在发展 中国家之间实施更有效的发展合作,积极签署有关发展的国际条约; 并且不断践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的规则使其可 以通过国际习惯法的途径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只有这样发展演 进中的国际发展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一个完善的 实在国际发展法,最终成为国际法的新分支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法学院)参考文献:[1] 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M] •武 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37^42[2] 李广民、欧斌•国际法[\4]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7[3] 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67[4] 魏群•论形成中的国际发展法[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1987(3) :91 摘要: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 的社会背景下,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 中之义。
在实践中因为这项制度没有独立的法律特征,缺少相应的法 律规制,而使其适用过程中产生了适用范围不确定、缺少完善的程序 规制、以及法律效力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关键词:民事和解;和谐;法制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 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蕴含了多层次的积极价值它既体现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诉讼文化,乂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在 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因此,如何使之更加完善, 能够与我国现行的民事制度相契合,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下 应当思考和探究的问题一、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一)民事和解的定义民事和解,属于私力救济,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或 核准下当事人以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方式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 并以此终结诉讼活动而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主要特征 是:一是具有高度自治性,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二是和解的 过程和结果不受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