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doc
9页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近年来随着票据的广泛使用以及票据业务的创新尤其是电子商业汇票和支票影像系统的出现并投入使用票据纠纷日益显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趋势现行《票据法》渐现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本文依据票据法理并结合司法事务对票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票据法的修改有所裨益一、加强对票据流通性的保护对票据记载金额的规定进行修改我国现行《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该规定对于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便于金融机构在接受票据时易于处理上述纷争确有好处但其违反了票据的流通性特性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流通的快慢直接制约、影响着商品交易的效率和频率基于票据法追求效率、促进流通、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应尽量避免票据无效的情形以使票据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票据法的救济因此在前述情形下国际通行做法是以不否定票据有效性为原则尽量采取其他补救性的措施两大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均遵循了这一原则如属于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1909年汇票法》第14节第2款规定当汇票记载1个以上的应付金额时由于其可能性其中较小的或最小的金额应当被视为唯一的票据应付金额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票据法》第113条规定汇票金额须以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两者有差异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如记载金额的文字或数字在汇票上出现数处而金额相异时以金额最小者为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条规定:“当票据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或者数字表示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时由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应付金额如果汇票应付金额多次以文字或者多次以数字表示而且存在差异时则以较小的数额为应付金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8条规定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票据应付金额即以文字金额为准如果金额不止1次以文字表示而其间有不符之处应付金额即以较小金额为准如果金额不止1次以数字表示而其间不符之处则适用同样规则事实上在我国《票据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也长期存在着以大写为准的通行惯例中国人民银行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就明确了可以认定大小写不一致凭证的有效性在1988年颁布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中其第11条即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数不符时以文字大写为准”在现行票据法征求意见稿的第7条也曾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数字金额为准”综上建议我国票据法在修改过程中遵循国际通行惯例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对于票据记载内容应允许文字和数码不一致或者记载不全的情形存在具体建议如下(一)当票据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或者数字表示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二)中文或者数码记载虽一致但中文或者数码有几次记载的应以数额较少的为准二、明确界定重大过失正确认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责任《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若具有重大过失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判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审查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由于制定机构的不同内容也存在差异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若干规定》)第69条则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查《票据若干规定》关于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则是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审查出伪造、变造事实关于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显然由于《支付结算办法》的法律位阶仅为行政规章而非法律[1]或者行政法规因此我们在认定相关票据行为的效力时仅作为参考而非直接适用的依据而《票据若干规定》为司法解释应为法院在司法适用中应予遵循的规范依据但关于两者规定的科学性问题现存争议有观点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在将现代高科技成果应用于造假行为的情形下银行工作人员很难识别票据和身份证件的真伪因此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只要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虽未能识别真伪的也不应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将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查作为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科学、合理《票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银行的审查义务规定得过于严苛建议予以修改另有观点认为《支付结算办法》是作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银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利益保护上带有保护金融机构的倾向性虽然对于善意的判断可以有通常标准但制定操作程序的主体要么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本身要么是其行政主管部门故不可避免地偏重于对其利益的保护而且相关操作规程是否科学、合理需要依法进行判定并不能当然认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尽管将现代高科技成果应用于造假行为给付款人识别票据和身份证件的真伪带来极大的困难但如果因此认定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人尽到了审查时的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则“对持票人显失公平而且不利于银行改进技术装备加强责任感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况且我国公民的身份证将改变现有的形式逐步被IC卡取代届时IC卡将给银行实施有效票据管理、提高付款银行辨伪能力等带来极大方便”[2]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的审查义务包括对背书连续与否的审查以及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审查依据民法法理“对于过错的判断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过错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标准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对过失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因为过失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为标准为了正确归责的需要采用客观标准加以判断更加合理”[3]客观过错说将过错判断的基础“由个人人格之非难可能性转为依社会秩序之客观需要而决定”[4]“过失成否之判断……系建立于‘客观标准(objectivestandard)’之上其内容则为社会之一般人事及道德意思”[5]关于判断过失的学说有违反注意义务说、行为标准违反说、权利侵害说、效率说《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过失的认定标准主要采用了行为标准违反说而《票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则主要采用了权利侵害说应当明确的是在明确该情形下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时应注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据实质公平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的差异、责任分配的社会效率、行为人的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行业发展等因素进行判定既不能绝对认定只要按照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尤其是在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内部规章和行业规则进行规范的情形下)进行了审查就认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绝对认为只要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审查出伪造、变造事实就由其完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持票人自身的过错等因素的存在 近年来随着票据的广泛使用以及票据业务的创新尤其是电子商业汇票和支票影像系统的出现并投入使用票据纠纷日益显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趋势现行《票据法》渐现其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本文依据票据法理并结合司法事务对票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票据法的修改有所裨益一、加强对票据流通性的保护对票据记载金额的规定进行修改我国现行《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该规定对于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便于金融机构在接受票据时易于处理上述纷争确有好处但其违反了票据的流通性特性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流通的快慢直接制约、影响着商品交易的效率和频率基于票据法追求效率、促进流通、鼓励交易的基本精神应尽量避免票据无效的情形以使票据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票据法的救济因此在前述情形下国际通行做法是以不否定票据有效性为原则尽量采取其他补救性的措施两大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均遵循了这一原则如属于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1909年汇票法》第14节第2款规定当汇票记载1个以上的应付金额时由于其可能性其中较小的或最小的金额应当被视为唯一的票据应付金额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票据法》第113条规定汇票金额须以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分别表明如两者有差异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为准如记载金额的文字或数字在汇票上出现数处而金额相异时以金额最小者为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条规定:“当票据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或者数字表示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时由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应付金额如果汇票应付金额多次以文字或者多次以数字表示而且存在差异时则以较小的数额为应付金额”《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8条规定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票据应付金额即以文字金额为准如果金额不止1次以文字表示而其间有不符之处应付金额即以较小金额为准如果金额不止1次以数字表示而其间不符之处则适用同样规则事实上在我国《票据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也长期存在着以大写为准的通行惯例中国人民银行在1987年作出的《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就明确了可以认定大小写不一致凭证的有效性在1988年颁布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中其第11条即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数不符时以文字大写为准”在现行票据法征求意见稿的第7条也曾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数字金额为准”综上建议我国票据法在修改过程中遵循国际通行惯例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对于票据记载内容应允许文字和数码不一致或者记载不全的情形存在具体建议如下(一)当票据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或者数字表示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二)中文或者数码记载虽一致但中文或者数码有几次记载的应以数额较少的为准二、明确界定重大过失正确认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责任《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若具有重大过失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判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审查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由于制定机构的不同内容也存在差异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若干规定》)第69条则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对票据进行审查《票据若干规定》关于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则是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是否审查出伪造、变造事实关于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显然由于《支付结算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