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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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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豪车停车着火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汽车缴纳 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对于汽 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 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日,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 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 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 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 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 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 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 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 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因此,保 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 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 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 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 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4S 店 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 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

      车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 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 4S 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公司与 4S 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先组 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2009 年 11 月 18 日奇瑞轿车刚买不到3 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 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今年2 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 自燃损失险等今年 5 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 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 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 元,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 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奇瑞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奇瑞汽车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 承诺,车辆在24 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 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 个月发生自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1-01-13 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 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 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 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 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 月27 日最终落下了帷幕......案情简介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 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 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2007 年5月3 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 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 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

      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5 月 4 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 月 5 日清晨 5 时 47 分,该房 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 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 成火灾争议焦点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 妇有无责任?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各方意见1、死者家属的意见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 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 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 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 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 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 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 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 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 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 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 的大火其将房屋租给承租人陈芳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房屋均未出现任何的线路问题,而且 承租人陈芳也从未向其夫妇提起房屋电器线路存在故障及维修要求,这足以证明该出租屋完 全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出,电线发热着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梁 平在房间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通宵达旦开灯,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在火灾中李新 及其老伴梁平没有消防意识,没有逃生意识,避险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陈芳雇 请李新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她们之间存有雇佣关系,应由陈芳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均无异 议,予以确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李新一家长年与陈芳一家熟识,受害人梁平的妻子李 新经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小孩,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事故发生前陈芳亦请李新在其出 差广州期间照看小孩而且,基于梁平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夜晚与妻子相互做伴符合常理, 两位老人进入出租屋内休息有其合理原因,并非郝平夫妇所称的无关人员进入出租屋内根 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本次火灾是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 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由于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设施及照明均由郝平夫妇聘请他 人安装完成,作为该房屋的出租方,依法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 住使用的目的,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因此, 梁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果的发生与郝平夫妇疏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具有因 果关系,郝平夫妇作为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梁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入住出租房时应已尽到安全注意的 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有违规用电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故意造成或放任损害后 果发生的行为,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芳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虽然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均未作过改动,亦无证 据证实其明知出租屋存在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且对火灾的发生难以预见,其仅与李新存在 帮工关系梁平是自愿陪同,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正是陈芳未 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房屋内堆放的纸箱、杂物不予清理,被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从 而造成本次火灾发生,可见该部分物品成为本次火灾的助燃物,亦属于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 时排除的情形,与火灾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关联,故陈芳对梁平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亦存在 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郝平夫 妇的行为与陈芳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故二者应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三方面的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由陈芳对梁平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 责任,由郝平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出租人郝平夫妇、承租人陈芳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出租人郝平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其出 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 康权现由于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发火灾,郝平夫妇对该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应对梁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其与其丈夫梁平共同 到该房屋休息并不违反日常生活常态陈芳在承租屋内摆放了纸箱等可燃物品及药品,使房 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的扩大由于陈芳对出租屋的使用不当,其对该 次火灾发生亦存在过错,对因火灾造成梁平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李新作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房屋中摆放的物品会导致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但仍然与梁平 当晚一同在该房屋内休息,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本案侵 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上述分析,本院确定郝平夫妇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承 担本案 4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李新与梁平夫妇自行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案例四)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 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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