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 沙 县 城 镇 管 理 局.doc
14页宁开管发[2011]43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单独供地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和不断壮大,规范非单独供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非单独供地项目(对于固定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开发区原则上不单独提供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包括承租园区自建厂房、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以及入驻工业地产商建设的孵化园(如妙盛国际企业孵化港等)内的项目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第二条 入驻的非单独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承载食品、机电、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项目,支持引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轻纺、动漫等产业项目,鼓励高端研发机构、总部经济等类型项目入驻第三条 非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一) 环境保护要求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二级标准二)节能减排要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须低于2KG/万元,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须低于1.5KG/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1.5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须低于15立方米/万元。
三)安全生产要求项目一般不得涉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辐射性、放射性等工艺及相关原材料四)项目固定资产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项目投产后的年税收贡献不得低于300元/平方米六)项目公司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以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般项目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创业型项目除外)第四条 研发中心、营运总部等非工业项目及其他不能在开发区注册成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特殊项目,须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批准方可落户入驻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和性质,不能擅自进行资产转让第五条 工业地产商建设的孵化园可以对外出售或者租赁厂房产权可以进行分割、转让,并可以按揭第三章 项目入驻程序第六条 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非单独供地项目的招商、准入审批工作第七条 入驻项目可与孵化园、闲置厂房企业直接洽谈具体入驻方式及条件,在双方正式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前,应提交《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入园申请表》报送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第八条 经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同意的项目须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合同(该合同经开发区管委会内部会签后,由管委会主任授权招商合作局局长签订),并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处罚。
第九条 入驻孵化园或者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需在签订买卖(租赁)合同前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的项目公司,特殊情况的由投资方明确承诺并经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审批同意后,可延迟至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再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的项目公司第四章 项目服务机制第十条 项目正式准入后3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发送合同通报函至开发区各内设局室及驻区机构,统一纳入开发区管理服务体系范围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入驻后,由开发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服务手册》由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协助办理或全程代办或直接审批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立项审批等手续,开发区其他部门负责协办或直接审批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水、电、通讯开户等审报批手续审批材料提交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县、开发区出台最新的政策,则按新出台政策内容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附件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附件二: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入园申请表附件三: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单独供地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 开发区支持入驻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县、开发区等促进工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有关文件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一节 税收奖励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环保项目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收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四)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五)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条 营业税优惠:来开发区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营业税第一条)第四条 税收台阶奖:对县内首次实缴税金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县内首次实缴税金过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县内首次实缴税金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40%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县内首次实缴税金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宁发[2011]12号)第五条 开发区专门制定园区企业工商税收入库专项奖励机制,包括财源建设奖、依法纳税先进单位、税收台阶奖、税收目标奖、税收增速奖、最佳效益奖等宁开管发[2011]3号)第六条 年税收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总部型战略项目,税收贡献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年奖励100%,第二至四年奖励50%,第五至八年奖励30%;个人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五年奖励70%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战略项目,税收贡献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年奖励100%,第二至四年奖励70%,第五至八年奖励50%;个人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五年奖励100%宁开管发[2011]25号)第二节 投融资奖励第七条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开发区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宁发[2011]12号、宁开管发[2011]25号)第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县内外担保机构融资对县内外担保机构为县域工业企业担保贷款的,由县金融证券办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通过担保公司贷款、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用20%的补贴。
宁发[2011]12号)第九条 鼓励企业广拓融资渠道对县域内中小企业到银信部门进行贷款用于产品开发、扩大生产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从新增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企业贴息宁发[2011]12号)第十条 为开发区内项目及产业服务的金融服务及投融资机构年投融资效果(包括直接和间接效果)在3亿元以下,企业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第五年奖励50%,第五至第十年奖励30%,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第五年奖励70%,第五至第十年奖励50%;年投融资效果在3亿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第十年奖励100%,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开发区留成比例第一至第十年奖励100%宁开管发[2011]25号)第三节 人才支持第十一条 对年度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司按照下列条件给予相应奖励:(一)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全职人才,工作满5年,且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奖励企业5万元;(二)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全职人才,工作满5年,且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奖励企业3万元;(三)对任职满5年,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公司职业经理人,奖励个人5万元;(四)企业用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且聘用本地员工超过70%或聘用本地员工绝对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宁发[2011]12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公司,给予“创业明星”奖,奖励现金5万元或等值商品,颁发奖杯,称号及待遇奖给在宁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初创型企业(不含外地来宁建立分公司、子公司和独立公司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近3年累计进行厂房和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县内年度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宁发[2011]12号)第四节 平台建设奖励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对在县内设立的国家、省级、市级检测试验机构、工程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开发区财政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开发区财政对成功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可研工作站,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宁发[2011]12号、宁开管发[2011]25号)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科技创新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驰名商标,且年度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在宁企业,县财政奖励50万元,开发区财政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质量管理奖、湖南省著名商标,且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在宁企业,县及开发区财政各奖励5万元;对首次牵头成功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在宁企业,县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开发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宁发[2011]12号、宁开管发[2011]25号)第十五条 企业通过自身发展,经开发区产业发展局积极并无偿协助企业积极向上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级资质及扶持资金第五节 工业投入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配套企业发展主导产业中采购本地配套产品的企业,优先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