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证监会注册中介人及获豁免人士的通函《证券及期货条例》.pdf
13页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12th Floor, Edinburgh Tower, The Landmark, 15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證監會網址證監會網址 : http://www.hksfc.org.hk 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 : http://www.hkeirc.org 致證監會註冊中介人及獲豁免人士的通函致證監會註冊中介人及獲豁免人士的通函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 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將於 2003年 4 月 1日起生效 單一牌照制度是該條例最重要的特點之一這是一個適用於從事任何受規 管活動的商號及個人的精簡發牌及註冊監管制度這個制度將會取代目前分散 載於不同法例的發牌規定 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及使有關規定更易於遵從,該條例亦已對中介人須 持續遵守的若干營運規定作出修訂有關的營運規定主要載於該條例的附屬法 例內,這與目前的制度有所不同 為協助中介人及獲豁免人士了解在該條例生效後,目前的監管制度將會出 現哪些改變,證監會發表了一份對照表,扼要地列出現行制度與該條例在發牌 和營運規定方面的主要分別。
運營規定涵蓋經審計帳目及其他申報事宜;客戶 證券;客戶款項;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財政資源;備存紀錄等規定 現隨本通函附上該對照表,以供參考此外,該對照表亦可在證監會網站 “證券及期貨條例”一欄內的“其他:一般教育材料”分頁內閱覽 中介人及獲豁免人士應注意,該對照表僅供參考,所以不應被視為用以替 代有關的法律規定如你對有關的法律或新規定的適用事宜有任何疑問,應徵 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1 發牌規定發牌規定 中介人類別中介人類別 - 註冊法團 - 代表 - 監督董事 - 獲豁免人士 - 持牌法團 - 代表 - 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代表 - 註冊機構 活動類別活動類別 - 證券交易 - 商品交易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證券投資顧問 - 商品交易顧問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依據在《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及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之下的不同註冊/牌 照類別而劃分) - 證券交易 - 期貨合約交易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提供資產管理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所界定的9類受規 管活動而劃分) 牌照數目牌照數目 多種牌照(就不同的活動領取不同的牌照) 就多項受規管活動領取單一牌照 牌照申請費用及年費牌照申請費用及年費 按每個牌照計算 按每項受規管活動計算 持牌人的牌照申請費用及年費整體削減 3%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2 短期牌照短期牌照 無 有 (適用於法團及個人,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 臨時牌照臨時牌照 無 有 (適用於將獲批給正常代表牌照的個人) 業務結構業務結構 - 法團 - 獨資經營者 - 合夥 - 法團 主管的職級主管的職級 - 董事(董事局其中一名成員) - 董事(董事局其中一名成員) - 其他獲董事局授權的高級人員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3 主管主管 須就法團持有的每個牌照設有最少 1 名監督董事 必須就每項受規管活動設有最少 2 名負責人員 (同一名個人可同時就不同的受規管活動擔任負責人 員,但他必須具備充分的相關經驗,並且不涉及任何 利益衝突。
必須有最少 1 名負責人員是執行董事* 所有執行董事*必須是負責人員 (*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所界定,執行董事 指一家法團的董事,而且是―― (a) 積極參與;或 (b) 負責直接監管, 該法團獲發牌經營的業務 必須有最少 1 名負責人員能夠時刻監督有關的受規管 活動的業務 勝任能力勝任能力 所有主事人及代表必須就每個相關的牌照遵守 各項關於勝任能力(包括入行考試)的規定 所有主事人及代表必須就每項相關的受規管活動遵守 各項關於勝任能力(包括入行考試)的規定 有聯繫實體、投訴專責人員及緊急情 況時的聯絡安排有聯繫實體、投訴專責人員及緊急情 況時的聯絡安排 無相關的規定 匯報關於―― - 所有有聯繫實體; - 投訴專責人員;及 - 緊急情況聯絡專責人員 的詳情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4 呈交周年申報表呈交周年申報表 就每項註冊提交 1 份表格 • 到期日:周年日期 未有呈交申報表可能會導致有關方面採取紀律 行動 只有參與統一到期日計劃的持牌人才可在呈交 周年申報表時享有作出“無轉變聲明”的方便 每家持牌法團提交 1 份表格 • 到期日:周年日期後一個月內 未有呈交申報表會導致有關人士―― - 在到期日後 3 個月後被視為已遭暫時吊銷牌照;及 - 在到期日後 4 個月後被視為已遭撤銷牌照 所有持牌人都可在呈交周年申報表時享有作出“無轉 變聲明”的方便 繳付年費繳付年費 就每項註冊/每個牌照繳付費用 • 到期日:周年日期 未有繳付年費可能會導致牌照被撤銷 就每項受規管活動繳付費用 • 到期日:周年日期後一個月內 未有繳付年費會導致有關人士―― - 須就到期日後的第 1 個月繳交 10%的附加費; - 須就到期日後的第 2 個月再繳交 20%的附加費; - 須就到期日後的第 3 個月再繳交 20%的附加費; - 在到期日後 3 個月後被視為已遭暫時吊銷牌照;及 - 在到期日後 4 個月後被視為已遭撤銷牌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5 持續專業培訓持續專業培訓 必須在每個曆年就每項註冊取得 5 個小時的持 續專業培訓 必須在周年申報表中申報關於遵守持續專業培 訓規定的情況 必須在每個曆年就每項受規管活動取得 5 個小時的持 續專業培訓 無需申報關於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規定的情況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6 經審計帳目及其他申報規定經審計帳目及其他申報規定 呈交周年帳目的規定呈交周年帳目的規定 必須就每項註冊呈交 1 份經審計帳目 • 到期日: - 交易商:財政年度完結後 4 個月內 - 顧問:周年日期 每家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每個有聯繫實體必須在財政 年度完結後 4 個月內分別呈交 1 份經審計帳目 關於須在終止業務的日期後關於須在終止業務的日期後 4 個月內 呈交有關帳目及其他文件的規定個月內 呈交有關帳目及其他文件的規定 目前的法例無這項規定 全新規定 關於須呈交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以闡 述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 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措施的規定關於須呈交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以闡 述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 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措施的規定 無這項規定 全新規定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7 《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規則》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只適用於證券交易商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適用於在香港持有以作妥善保管或存放以作為 證券抵押品的客戶證券 適用於所有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適用於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但這些客戶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必須是在認可證券市場 (即聯交所)買賣或上市的證券,或認可集體投資計 劃中的權益 有關商號可於何時以規定所訂明的方 式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客戶證券及證 券抵押品的指明條文有關商號可於何時以規定所訂明的方 式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客戶證券及證 券抵押品的指明條文 無這項指明條文 指明商號可以按照特定的指示或常設授權(但須符合 有關的限制),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證券及證券抵押 品 客戶常設授權續期客戶常設授權續期 必須以書面方式續期 允許自動續期,但須受到訂明的客戶通知規定所約束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8 《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香港或其他地區收取或持有的所有客 戶款項 只適用於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款項 把客戶款項分開存放的時限把客戶款項分開存放的時限 收取款項後 4 日內 收取款項後 1 日內,但須於支票兌現後才能當作已收 妥有關款項 依據客戶的常設授權行事依據客戶的常設授權行事 不允許 允許依據客戶的常設授權行事 客戶指示的形式客戶指示的形式 無形式上的規定 不論是一次性的指示或常設授權,客戶必須作出書面 指示 客戶常設授權續期客戶常設授權續期 無這項條文 允許自動續期,但須受到訂明的客戶通知規定所約束 《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後適用於中介人的發牌及監察規定的對照表 (下表並沒有巨細無遺地列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目前的制度 目前的制度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新制度(由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9 有關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的規則有關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的規則 提供成交單據的規定提供成交單據的規定 身為註冊或獲豁免交易商的資產管理人並不享 有豁免權 • 時限:1 日 並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