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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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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各国纺织品贸易争端综述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近期发生在中美、中欧之间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争端很好地诊释了其中深刻的涵义作为为纺织业提供原料的企业,上海石化及其员工理应对中美、中欧之间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争端给予关注2005 年 5 月 23 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称:根据《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人世报告书”)第 242 段,要求与中国政府就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和棉制及人造纤维内衣的进口限制问题进行磋商2005 年 5月 27 日,欧盟贸易代表致信中国商务部部长,通报了欧委会已决定根据人世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就 T 恤衫和亚麻纱两类产品向中方提出正式磋商请求,要求对我国上述两种纺织品实施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引用的人世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指的是:中国在加入 WTO 时承诺的一条关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不同于 WTO 有关保障措施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 20()8 年 12 月 31 日,并成为中国加人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如一 Wll,O 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汤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习 VTO 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而对市场扰乱的定义,入世报告书第 13 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中第 246 段是这样规定的:在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主管机关将考虑客观因素,包括:(l)属调查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量;(2)该产品进口对该确叮 O 进口成员市场中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可以说, 《中国加入 WTO 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的规定是一个明显违背 WlO 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套在中国企业头上的一个紧箍咒,时刻威胁着中国产品的正常出口。

      因为 WTO 允许各成员采用保障措施时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对进口数量方面的规定:一成员只有在根据下列规定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面的规定:在根据本协定规定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此外,进口成员必须证明进口量的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比 WTO 保障措施协议和人世报告书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的规定,大家不难发现,WTO 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较高,它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进口数量激增、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WTO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针对特殊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必须是针对全部进口成员的,不能单独对某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

      而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规定只要存在所谓的市场扰乱,就可以针对中国出口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在具体保障措施的选择上,Wl0 保障措施协议和中国入世报告书中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也存在较大差异戊 VTO 允许各成员采用的保障措施包括提高关税或实施配额管理,一般情况下,不主张采用数量限制方法保护进口成员的国内产业,而较多地采用增加关税的方法韩国对中国大蒜出口实施的保障措施就采用了增加特别进口关税的办法在实施保障措施后,进口成员还应该考虑给予出口成员适当的贸易补偿而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则明确规定可以采用数量限制,且不用考虑给予适当的贸易补偿应该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纺织品采用特殊保障措施的做法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为,特殊保障措施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中的一些幼稚产业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而美国和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产业不属于此况且 WTO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早在 1994 年就制定了逐步放开纺织品和服装数量限制的时间表,在增长率方面的规定如下:在多种纤维协定项下双边协定生效前的 12 个月的年增长率的基础上,规定每个阶段的年递增系数,两者之和即为一体化的增长率三个阶段的年递增系数分别为:第一阶段,自协议生效日起至生效后的第 36 个月期间(1995 年 1 月 1 日 1998 年 1 月 1 日)为不少于 16%;第二阶段,自协议生效后的第 37 个月至第 84 个月期间(1998 年 1 月 1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为不少于 25%;第三阶段,自协议生效后的第 85 个月至第 120 个月期间(2002 年 1 月 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为不少于 27%。

      而欧盟和美国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始终未严格按照 Wl,O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规定逐步放开纺织品配额,因而导致 2 伪 5 年 1 月 1 日起,纺织品配额取消后,中国纺织品出口量和出口额从表面上看剧烈增加,究其根源,还是美国和欧盟贸易政策不符合 WTO 规定造成的虽然,欧盟和美国在我国纺织品贸易方面采取了一些无理的做法,但由于中国人世报告书承诺 WTO 成员在中国人世 12 年内可以采用有关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因此今后类似情况也可能再次发生为此,我国企业必须充分重视这个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客观上讲八盯 TO 的一些主要成员在贸易问题上确实存在双重标准,他们利用人世谈判中的有利地位和勺 VTO规则设置各种贸易障碍,一方面,要求中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极力保护国内市场有时甚至不惜为了保护国内一个或几个中小企业的利益,而发起反倾销或保障措施调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发起的反倾销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过度、不合理地使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也是中国人世后过渡期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对此,国内生产企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做好应对工作要逐步减少其他 WTO 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等贸易限制手段,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企业必须逐步规范出口秩序,建立以出口数量(出口额)和出口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贸易检测体系和习叮 TO 主要成员贸易调查动态信息网络。

      各出口企业应从大局出发,维护整个行业利益,切不可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置整个行业利益于不顾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起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行为的职责,通过自己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守则,规范行业内部的竟争秩序这也是当前情况下,中国企业在享受人世成果时减少国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最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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