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doc
33页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第三条 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第五条 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第七条 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第八条 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第九条 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不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集装箱;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置、装卸机械集装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30.48吨的集装箱第十条 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5年第十一条 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四)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吊具下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5吨,满足宽体箱发展需要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装载均衡状态检测功能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还需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站台、装卸、充装、抽卸、充电设施设备等)第十二条 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是否为国铁及控股标准箱办理站第十三条 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或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因;其中,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报停办日期范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回送第十四条 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五条 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第三章 业务办理第十七条 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按箱提出物品清单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第十八条 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第十九条 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铁路通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第二十条 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且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直接装卸货物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可自行装箱,也可委托承运人装箱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保证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封;施封时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处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施封方法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汽车取送集装箱,也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铁路局可结合实际免收保证金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第二十六条 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收仓储费第二十七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出站单”(见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三)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第二十九条 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第三十条 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货运记录第三十二条 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使用单位商定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托承运人掏箱铁路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车站应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第三十六条 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三十七条 进出站的铁路箱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到发的集装箱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见附件2)管理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第三十八条 车站应建立铁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出站交接检查,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加速铁路箱周转,保证资产安全第三十九条 车站应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的铁路箱定期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铁路箱由车站统一管理和运用,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第四十一条 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第四十二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堆场应划分箱区箱位,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留有检查作业通道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敞开受理自备空箱堆存业务,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空箱堆存服务协议,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单办理进场、出场交接,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自备箱上路运输第四十四条 车站应充分利用场地和装卸机械条件,扩大集装箱堆存面积,提高集装箱堆存能力;同时,根据需要配置空箱叉车、集装箱卡车、空箱堆高机等装卸搬运机械,提高转场作业能力第四十五条 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宜保持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第四十六条 装卸和搬运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装卸搬运机械,稳起轻放,防止刮蹭、冲撞集装箱和货车第四十七条 车站应对发送集装箱的箱体状况进行检查,逐箱确定集装箱重量同时,根据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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