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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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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计部教育农林审计处 副处长 罗如文 95年10月31日审计法规与实务审计法规与实务 2目 录目 录¡审计法规概述¡审计实务探讨¡学校治理理论¡管理的艺术3會計法會計法決算法決算法預算法預算法会计审计主要法规关系审计法审计法42.3.5.1.提出预算案 4.执行预算 6.提出决算6.立法院行政院总统审计部监察院6.5.监督预算之执行 7.审核决算提出: (1)最终审定数额表 (2)审核报告(1)送交(1)3.公布预算9.公告最终审定数额表2. 审议预 算案 8.审议决算审核 报告及最终审 定数额表注:1.中央主计机关应将重要计划与预 算之考核报告送立法院备查2.此外,审计长应于政府提出半年 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其查核 ,并提出查核报告于立法院1)(2)(2)1.5¡【宪法§ 104】监察院设审计长 ¡【监察院组织法§ 4 】监察院设审计部¡【监察院组织法§ 5】审计长综理审计部业务 ¡【审计部组织法§ 4 】审计长秉承监察院院 长,综理全部事务,并 监 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位 阶6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计法§ 4】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由审计 部办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审计处(室) 办理之。

      ¡【审计法§ 5】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由 各该省(市)审计处办理之;各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 财务之审计,由各该县(市)酌设审计室办理之 ¡【审计法§ 6】特种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公有事业机关 财务之审计,由各该组织范围审计处(室)办理之 ¡【审计法§ 7】未设审计处(室)者,其财务之审计,由各该 管审计机关办理,或指定就近审计处(室)兼理之7¡一、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审计法§1】¡二、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47】¡三、公私合营事业【审计法§ 79; 审计机关审核公私合营 事业办法】¡四、受公款补助之私人、团体【审计法§ 79;审计机关 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五、依合约规定之承包厂商【审计法§ 60 】¡六、依法律规定应行审计者【公库法§25;国库法§ 32; 国有财产法§50、51、56;依设置条例规定之财团法人】审计对象审计对象8审计职权审计职权【审计法§ 2 】 审计职权如下: 一、监督预算之执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审核财务收支,审定决算 四、稽察财物上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 五、考核财务效能 六、核定财务责任 七、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审计事项。

      9审计职权之行使审计职权之行使【审计法§3】审计职权,由审计机关行使之 【审计法§10】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计职权, 不受干涉 【审计法§43】审计人员就地办理各机关审计事务, 应将审核结果,报由该管审计机关核定之 【审计法§54】公有营业及事业审计,并适用第41条 至第43条、第45条及第46条之规定10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合法性审计Legality audit¡合规性审计Regularity audit¡绩效性审计Performance audit-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11绩效矩阵图E1E2效果好效果差效率高标竿卓越 (快又准)货积如山 (快却乱)效率低乌龟赛跑 (慢却准)慢慢死去 (乱而慢)12效率、经济、效果之关系¡规划效率=¡经济性=¡效果性=¡生产力= (实际效率)=规划效率×经济性×效果性实际产出 预期产出预期产出 预期投入预期投入 实际投入实际产出 实际投入13(一)送审【审计法§12】(二)派员抽查、稽察【审计法§12、 §13 】(三)委托审计【审计法§8】(四)监视、鉴定之咨询或委托办理【审计法§9】 审计法§ 8、9、12、13审计方式审计方式14(一)支付命令:拨(付)款凭单。

      送审 Ø各机关应送审文件—【审计法§ 37、38、39;施行细则§ 27、28 、29、30、31、32】(二)分配预算、收支估计表审计法§ 35、49;施行细则§ 22、34】 (三)会计月报及原始凭证审计法§ 36、44;施行细则§ 23、24、25 、26、35】15(四)绩效报告或成本分析报告审计法§ 62、63、64;施行细则§ 70、 71、72】 (五)结算报告、年度决算审计法§ 45、50、54、67;决算法§ 19、 23、26-1】 (六)财物报废及损失案件审计法§ 57、58;施行细则§ 40、41】 (七)固定资产重估价案件审计法§ 53;施行细则§ 38】16(九)财产目录及财产增减表国有财产法§ 67、68】(十)巨额采购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 析,及工程会对重大采购案件之 效益评估资料 【施行细则§ 42-3】(八)财物会计报告审计法§ 56】17(一)应提示审计机关派遣文件派员抽查审计法§ 12、13、59【施行细则§ 6】 (二)审核事项由审计机关定之 【施行细则§ 4、36】 (三)得审度其内部控制实施之有效程度, 决定其审核之详简范围 【审计法§ 41】 (四)查核时,被审核机关不得拒绝,并应 答复询问或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法§ 14】18审计机关各机关准 驳是否接受覆 议审计(核) 会 议声请复议结案结案是否审核通知是否接受结案否是初 审是否合法核准通知结案是核准通知准 驳结案准驳覆 审声 复否审计程序审计程序19再审查【审计法§ 27、28】再审查之复核程序【施行细则§ 19】变更原决定者,已发之核 准通知及审定书,失其效 力,并应限期缴销期间原 因二年错误、遗漏、重复等十年诈伪之证据审计机关各机关是否接受再 审 查上级审计 机关复核原 决 定 机 关审计(核) 会 议结案结案是否声请复核20(一)对人之处理: 1.通知机关长官或上级机关处分 【审计法§ 17、18、19】(二)对物之处理:1.事前拒签或事后剔除追缴审计法§ 21】2.报请监察院依法处理 【审计法§ 17;施行细则§ 16 】 3.移送司法机关审计法§ 17】 4.通知铨叙机关停止叙用审计法§ 29】2.责令损害赔偿审计法第六章§ 71~78】审计结果之处理审计结果之处理21(三)对事之处理:2.纠正【审计法§ 35、77】1.报告监察院【审计法§ 69】3.修正【决算法 § 25;审计法 § 52;施行细则 § 37 】4.通知查明依法处理【审计法§ 40】5.建议改善【审计法§ 69、70】6.同意【审计法§ 57】7.备查【审计法§ 33】22核定财务责任核定财务责任¡财务责任非经审计机关审查决定,不得解除。

      审计法§ 71】¡经办人员(管理、出纳)之责任:1.财物损失:未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审计 法§ 72】2.付款超过核准金额审计法§ 75】¡共同经管人员之责任:连带责任审计法§ 73】23¡会计人员之责任: 1.剔除或缴还款项未能悉数追回审计法§ 74】条件:签证时有故意或过失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超过核准数额或误付债权人, 未能悉数赔偿审计法§ 75】 3.会计簿籍或报告与原始凭证不符审计法§ 76】 4.不合法之会计程序或会计文书会计法§ 99】 条件:未依法异议及报告 5.执行内部审核事项会计法§ 103】 条件:违法失职或重大过失 6.计帐文件遗失、损毁致公库受损害 【会计法§109】 7.交代不清致公库损失会计法§ 119】24¡机关长官之责任: 1.财物损失案件审计法§ 72】 2.剔除或缴还款项未能悉数缴还审计法§ 74 】 3.出纳人员签发支票超过核准数额或误付债权 人未能悉数赔偿审计法§ 75】 4.剔除缴还或赔偿案件延误追缴审计法§ 78 】25决算之审核决算之审核¡各机关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年度决算,送审计机 关审核,审定后应发给审定书审计法§ 45 】¡限期答辩:【决算法§ 25 】审计机关审核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即通知原编 造决算之机关限期答辩;逾期不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 。

      决算经审定后,应通知原编造决算之机关,并以副本分 送中央主计机关及该管上级机关单位决算暨附属单位决算26¡审核要项:【审计法§67;决算法§ 23 】1、违法失职或不当情事之有无2、预算数之超过或剩余3、施政计划、事业计划或营业计划已成与未成之程度4、经济与不经济之程度5、施政效能、事业效能、或营业效能之程度及与同类机关或基金之比较6、其他与决算有关事项单位决算暨附属单位决算27¡期限:【宪法§ 105;审计法§ 34;决算法§ 26】行政院提出决算后三个月内¡审核要项:【审计法§ 68;决算法§ 24 】1.岁入、岁出是否与预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 因2.岁入、岁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3.岁入、岁出是否与国民经济能力及其发展相适应4.岁入、岁出是否与国家施政方针相适应5.各方所拟关于岁入、岁出应行改善之意见总决算之审核28决算审核结果决算审核结果1.编造最终审定数额表:【决算法§ 26】立法院审议通过后,送交监察院,由监察院咨请总统公 告决算法§ 28】 2.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宪法§ 105;审计法§ 34;决算法§26 】(1)立法院应于送达后一年内完成其审议,如未完 成,视 同审议通过。

      决算法§ 28】(2)立法院、监察院审议时,如有咨询或需要有关审核之 数据,审计长应答复或提供之审计法§ 34Ⅲ】(3)上项资料不包括审计机关依审计法第36条及第71条审 定之原始凭证在内释字184号】29财物报损或报废相关法规(一) ¡【审计法§ 57 】各机关对于所经管之财物,依照规定使用 年限,已達报廢程度时,必须报废,其在 一定金额以上者,应报审计机关查核;在 一定金额以上不能利用之废品,及已届保 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依照 法令规定可予销毁时,应征得审计机关同 意后为之 30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中华民国94年5月11日院授主会三字第0940003136A号函修订 依使用年限划分依「一定金额」 百分比划分核定权责划分审计机关主管机关经管机关超过使用年限必须 报废未达50%核定50%以上~未达 100%核定拟办100%以上审核核定拟办未达使用年限必须 报废无金额之分级审核核定拟办31财物报损或报废相关法规(二)¡【审计法施行细则§40 】本法§57所称经管财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资产 耐用年数表规定,所称一定金额,应由行政院订 定并征得审计部之同意,凡未达耐用年限之报废 案件,应叙明事实与理由,报经其主管机关核定 转送该管审计机关审核。

      凡在一定金额以上不能 利用之废品,及已届满保存期限之会计凭证、簿 籍、报表等,各机关于处理或声请销毁时,应造 具清册报经该管审计机关同意后为之 32财物报损或报废相关法规(三)¡【审计法§ 58 】各机关经管现金、票据、证券、财物或其 他资产,如有遗失、毁损,或因其他意外 事故而致损失者,应检同有关证件,报审 计机关审核 33财物报损或报废相关法规(四)¡【审计法施行细则§41 】本法§58所称其他资产,系指政府或各机关所有 之债权及其他财产上之权利各机关遇有本法 §58所列损失情事,应即检同有关证件报该管审 计机关审核其情节重大者,并应报经主管机关 核转,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调查之前 项所稱有关证件,系指司法、警宪、公证、检验 、商会等机关、团体之证明文件、鉴定报告、人 證笔录、现场照片、其他物证以及依事实经过取 具之合適证明与经管人员所应负职責之说明 34财物报损或报废相关法规(五) ¡【国有公用财产管理手册§ 58 】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或使用之 财产,遇有遗失、毁损或因其他意外事故 而致损失时,应依據审计法有关规定,检 具有关证件层请审计机关审核经审计机 关查明已尽善良管理人应有之注意解除其 责任者外,应依审计机关核定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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