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财经大学章程.doc
37页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序 言1983年5月,学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校名为广东财经学院;1985年6月,更名为广东商学院;2013年6月,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学校坚守“正心诚意,求真向善”的精神,践行“厚德、励学、笃行、拓新”的校训,秉持“习礼乐文,精于术业”的办学理念和“法治、科学、民主、阳光”的治校方略,彰显“商法融合、实践创业、多元协同”的办学特色,立足广东,面向社会,服务发展,努力建设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财经大学,简称广东财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GDUFE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学校现有广州和佛山两个校区,广州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佛山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学海中路1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学校网址是:第四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章程办学;(三)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五)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二)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四)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境)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和专业招生比例;(五)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六)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科学精神、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国际视野,勇于开拓创新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教育和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坚持商法融合,促进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创设新兴和交叉学科;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可行性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相结合、校内外教育资源相融合”的开放、协同、实用、有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平台、创新创业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开放协同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以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办学质量”的根本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保障教育教学投入、运行及其成果的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制定招生章程,明确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选拔人才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分制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求真、致用”的科学研究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弘扬“独立思考、自由探索、严谨求实、团队合作”的学术研究精神,积极营造自由平等、开放包容、规范运行的学术环境,坚决反对和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推进和完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突出应用研究;坚持以方向汇聚人才,着力打造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坚持培育和建设多层次、有特色、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科研平台体系;坚持培育面向国家和地方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的重大项目与成果;坚持面向科学研究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和“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社会服务理念,发挥学校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化自觉、自信、自强,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文化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丰富繁荣粤商文化、岭南文化;坚持以文化人,促进师生文化素养的提升和高尚文化品格的形成,营造和谐的人文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思维,以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为目标,建设能够胜任国际化办学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稳步提升国际化水平第四章 治理结构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尊重、平等、民主、法治、科学、和谐”的治理理念,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 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全委会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常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二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