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pdf
4页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 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 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90 天以上�含 90 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 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90 天的出国人员� 国外生活待遇标 准执行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的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 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 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 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 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 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 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 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 由派遣部门根据 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 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 200 美元 属于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 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 700 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 670 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 630 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 600 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 560 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 530 美元� 2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 560 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 520 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 490 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 460 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 420 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 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 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 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1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32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450 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 550 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 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 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
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 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 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 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 15 日以内�含 15 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 15 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 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 战� �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 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 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 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 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 180 美元�包括 180 美元�以下的�全部由 个人负担� �二� 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 �包括480美元� � 其中的 180 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 180 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 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 480 美元以上至 5000 美元的�其中的 480 美元按照上述�一� 、 �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 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 5000 美元以上的�包括 5000 美元� �其中 的 5000 美元按照上述�一� 、 �二� 、 �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 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60 天�超过 60 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 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费、电传费、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 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 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 �国家 提供生活费 400 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 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 月。
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 偶不到国外探亲� �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 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 号� 赴二至六类 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 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 4 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国家最多不超过 3 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 4 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行[2001]73 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 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 70%上缴国家� 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 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 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2000 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 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 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 70%作为基 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 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 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 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以前颁发的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 财外字第 412 号]以及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财外字[1995]333 号�同时废止 附� 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 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 科威特 欧洲�马耳他 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 二类地区 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 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 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 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三类地区 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 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 塞内加尔 四类地区 亚洲�亚丁、东帝汶 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基里巴斯 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 和普林西比、安 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