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精选高频考点习题 (2).doc
82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精选高频考点习题1.[U8] 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 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 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 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 A【解析】:ABC三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仅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斥仲裁协议因此,题述认购增资合同纠纷不在中国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所废止,其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已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修订。
原司法部答案为B)2.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13年真题]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 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①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②造成了他人的损失;③获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甲有得利(债权多出1万元),银行有损失(债务多出1万元),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项,《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3.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B.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C. 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D. 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答案】: 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两人久居北京,且并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可以确定林某与杨某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
4.中国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出资资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场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B. 场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C. 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D. 场地使用权和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同意的第三方确定【答案】: B|C【解析】:ACD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因此,对于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而场地的作价金额既不能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也不能由第三者评定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5.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四级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甲公司开发的宏福苑住宅小区项目交乙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实际进行施工。
1)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前述合同后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后续由于工程设计二次变更,双方又重新签署了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权选择以备案合同或者新订立的合同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B. 应以备案合同为准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C. 应以后续新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新达成的合同应视为对原来合同的变更或废止D. 甲公司只能依据新达成的合同结算工程款【答案】: B【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防止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在走完强制性的中标订约及合同备案手续后,另行约定更低价格的施工合同,从而带来建设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隐患及问题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就是按照588元/建筑平方米的单价进行工程款结算但乙公司在图纸范围外多余盖了一层楼,现甲乙双方对应结算的工程量发生了争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工程量的确定只能以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B.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要求支付图纸施工范围外的工程价款C. 乙公司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图纸范围外一层楼的施工系发包人同意或者要求的,则即使没有提供现场签证,也可以确认工程量D. 工程量的确定可以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为准【答案】: C|D【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等书面材料为准,但承包人能证明工程施工系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即使未能提供现场签证单,也可以按照其他证据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假设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拒不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且该建设工程已经部分抵押给银行,且已经有部分房屋出卖给了作为消费者的业主,且这批业主也都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可以就该建设工程整体优先受偿B. 乙公司就其工程款债权仅能就该建设工程中不涉及抵押给银行及出卖给业主的剩余部分主张优先受偿C. 乙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 乙公司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购买者,但优先于该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同时该权利主张的时限为6个月,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李某系加利公司的职工,其太太张某大学毕业后全职在家相夫教子下列说法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A. 李某在加拿大旅游期间在当地医院的花费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B. 张某的太太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C. 加利公司与李某约定试用期3个月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D. 李某累计缴费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按月领取退休金【答案】: A|B|C|D【解析】:A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B项,《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C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D项,《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7.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0~93题1)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A. 欧陆公司B. 方正律师事务所C. 美澳公司D. 李某【答案】: 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中,美澳公司属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有权申请重整2)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飞亚公司拟定B. 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C. 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D.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答案】: A|C|D【解析】:ABC三项《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飞亚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和营业,因此应由债务人飞亚公司拟定重整计划草案D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