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德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互动关系研究.doc
12页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是这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了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一个国家制 定或者产生了经济政策之后,总是要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刑法手段,来保证实现经济政策 所要追求的目标刑法作为最有力的法律手段,总是会被国家用来作为推行自己政策然 而,刑法的作用,即使在被充分利用的时侯,对于实现经济政策所要追求的目的,也并不 总是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当经济犯罪在一个社会中猖獗的时侯,对刑法的检验和对作 为经济刑法指导思想的经济政策的检验,是同样重要的德国是目前世界上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在发展过 程中产生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这种变动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影 响,在目前商品经济发达国家中是比较典型的本文希望通过对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发展历史的研究,探索经济政策与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建设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与教训一、经济政策的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特点德国经济政策的产生是随着德国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制度的开始建立而出现的在自 由资本主义以前的德国,商品经济并不发达那时的德国经济政策,如果我们还能够称之 为经济政策的话,主要是以维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关系为主的。
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当 时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主要是围绕着财产犯罪进行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和商品经济制度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当时德国的经济政策,主要还是围绕着国家干预的程度来确定的德国虽然受到经济自由 思想的支配,但是,与当时欧洲其他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相比,德国的经济政策表现出了 一个明显的特点,这就是经济自由的建立和对经济自由的****是同时进行的这种做法典 型地表现在 1833 德国的税制改革一方面,德国撤消了封建时期遗留下来的国内税卡,促 进了经济自由;另一方面,德国又建立了统一的关税联盟,对经济交往进行****德国这 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和对经济的干预同时并存的政策,在三个方面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发生了重要影响第一,经济犯罪开始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向经济违规的形态转变与 发展这个特点清楚地表现在 19 世纪德国在经济领域中建立的企业制度,劳动和社会福利 制度和国家经济计划制度这三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方面[注释]在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 德国颁布了北德联盟重量法,度量衡检测法和银行业条例在 1873 年德国的经济危机之后, 颁布了反高利贷法、专利法、有限公司法、银行保管法,以及在 20 世纪初颁布了保险业监 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钾盐销售法。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德国初步建立起适合现 代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规范了金融流通手段,规定德国 各个经济行业的开业条件,明确了初步的竞争规则,建立了经济监督机制在劳动和社会 福利方面,由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德国在 1891 年颁布了职业条例,对当时最恶劣的弊病做 了最轻微的****,如禁止童工和****劳动时间等另外,在 1896 年以后,在职业条例第 152 条第 1 款规定了保护工人结盟自由同时在这个时期建立了初步的劳动保险制度在 建立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法律制度方面,德国是通过直接垄断经济(例如由国家直接经营 邮政、铁路、银行) ,通过关税政策来保护国内的经济部门(例如 1869 年 7 月 1 日颁布的 统一关税法) ,以及通过社会福利立法来支持国家的政策,来保证经济政策的贯彻的这个 时期的德国经济刑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刑法条款总是与经济法规共同规定在一起的, 经济犯罪成为使德国经济走向无序状态的重要途径,而经济刑法则成为用于阻止经济向特 别严重的错误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第二,典型的德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方式开始形成这个特点表现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 任方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在国家不直接管理的领域,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的,用现在的话说,是通过“间接”管理的方法来管理经济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 1910 年规 定的德国帝国钾盐法这部法律建立了一个分配机构,由它来确定钾盐的销售数量,并将 这些配额分配给各个钾盐生产企业钾盐经济的这种组织形式,事实上是将国家经济成分 和私人经济成分相混合的一种管理方式,[注释]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国家干预,实现经济的 “自我管理” 这种自我管理的经济还有其他形式,如农业协会、商会、手工业协会,以及 职业合作社为了保证钾盐经济的正常运行机制,在钾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出口许可、 国内外销售价格、生产方法与方式都作了规定,第 35 条与第 36 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 应承担了刑事责任,第 37 条还以空白罪状[注释]的方式规定了其他违反该法条款的刑事责 任钾盐法及其包含了经济刑法条款的实施细则,标志着德国经济刑法的新发展这部法 律的立法模式,成了后来德国经济刑法的重要立法蓝本第三,经济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国家对经济进 行干预方面,德国的经济刑法立即就被当作经济法的后盾法来使用,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 管理和控制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任方面,经济刑法也使国家保持着自 己对经济的政策性的影响这样,经济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就扮演起监督经济违规和纠 正经济违规的经济警察作用,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从此,在德国,国 家开始改变自己面对财产犯罪时作为消极的看护者和“守夜人”的角色,成为经济生活的 积极塑造者二、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动荡德国的经济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期间内表现出剧烈动荡与不稳定的特点这个 时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 20 年代末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 激烈的动荡,使得德国的经济政策随之出现了一波三折的动荡局面,从而影响到德国经济 犯罪和经济刑法在三个阶段内呈现出重大的动荡局面第一个阶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的关系,德国在经济生活中基本放弃 了自由经济的经济政策,转而采取计划经济或者行政管理经济的政策在这种经济政策和 社会背景下,德国采取了下列重要措施,使用刑法来保证严格的强制性经济管理制度的实 行其一,加快经济刑法的立法速度,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1914 年公布的德国联邦参议 院经济措施授权法,授权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保护战争经济秩序 的刑法条款,同时允许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将此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行使。
由于行政 机关可以行使刑事立法权,行政机关就能够使用刑法条款来直接帮助自己实现行政管理的 目的,经济刑法就变成了行政管理的工具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执行,刑罚变得空前的严厉 例如,在德国第一部反暴利法中,刑罚的范围还仅仅是 1 年以下监禁和 1 万帝国马克以下 罚款,但是,在 1918 年的哄抬物价法中,对故意行为的处罚,徒刑的上限达到了 5 年,罚 款的上限达到了 20 万帝国马克,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上限也达到 5 万帝国马克其二,严格 ****物价,保证战争期间对重要日用品及其原料的供应1914 年 8 月 4 日公布的德国最高 价格法,授权责任机关(包括各州的中心机关)根据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最高价格为 了保护这一措施,第 4 条通过刑事空白构成,规定超过法定的最高限价,或者签定导致超 过最高限价的合同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这个基础上,德国的价格刑法最终发展成了 包含 4 万多条刑法规定的战争时期的暴利刑法这个方面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包括超过 法定最高限价的行为,而且包括那些把价格定得很高,因而可以获得与和平时期相比不适 当地高出许多利润的行为,例如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经营日用品的行为,非法抬高物价倒 手买卖的行为,以及从事那种在国家管制之外进行的出让和获得物资的黑市交易的行为。
价格刑法因此成为德国战争经济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三,在为战争服务的计划经济政 策指导下,德国经济刑法承担起保护范围广大而混乱的经济活动体系的任务在这种混乱 的经济情况和社会情况之下,是很难认真考虑刑法使用的正当性问题的,虽然在 1917 年 1月 18 日发布了德国联邦参议院关于认识错误的法令,规定当行为人对刑事责任没有认识或 者对刑事规定的错误理解没有过错时,应当终止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对德国刑法后来的发 展有很大影响,因为它确立了行为人由于法规的数量过大,可以因为不知道违法而免除刑 事责任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确立的背景,还不能够说是出于对人的关心和考虑而制定 的,而是由于经济法规和经济刑法法规发展的如此迅速,使人很难搞清自己的责任,因此 导致了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增的状况第二个阶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建立了魏玛共和国在战后经济恢复 时期,这个阶段的经济政策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在第二个阶段前期,德国开始纠正并撤消在经济领域的国家干预主义,试图重新转向 自由经济的政策然而,在战后初期,德国的经济状况一直很糟糕萨尔区被割让,鲁尔 区被占领,还有巨额的战争赔款,压得德国经济喘不过气来,德国至少在魏玛共和国初期 仍然不得不要依靠严厉的刑法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注释]更重要的是,德国这个时期的经 济政策,还没有包含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德国虽然使用严厉的经济刑 法以及****被告人的权利等办法,试图阻止通货膨胀和经济滑坡,但是收效并不大战后 德国在经济领域内开展的与哄抬物价和黑市买卖作斗争的努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 了遏制通货膨胀,德国在 1919 年底颁布了关于建立反对黑市交易与哄抬物价的特别法庭的 法令该法在规定黑市交易与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在基层法院和州法院设立了 特别的暴利审判庭,适用比一般的刑事程序大大简化了程序制度以加快审判速度,例如, 起诉书被废除;证据的采纳可以由法庭自由决定;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与法律救助手段可以 用来表示不服判决书和其它决定,同时允许法庭判处高达 5 年以下堡垒监禁和 50 万帝国马 克在以下罚金这个时期德国的主要经济犯罪包括超越法定最高定价、价格暴利(包括过 高的房租) 、以抬高物价为目的的囤积或毁坏商品、卡特尔式的约定价格、以抬高物价为目 的进行的非法转手倒卖、虚假让利、在黑市里买卖计划供应的物品、以及违反进出口禁令 和抽逃资金等犯罪同时,为了加快实现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的转变,1919 年 4 月 17 日 颁布的法律授权政府的帝国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的批准下可以发布刑法。
这样 一来,在战争期间已经开始的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制定刑法的做法被更大规模地采用了[注 释]然而,实践证明,刑法的确不适宜作为克服经济危机的唯一手段或者主要手段刑法失 败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处在一种相互矛盾的情况之中:他一方面必 须在严酷的经济环境中进行交易,以保证自身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 律的各项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经济活动的通常规则只能是对经济活动本身不 利,并且也不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发生作用因为,谁如果真正遵守了刑法规定,他 就必然会导致在经济上的失败在第二阶段后期,也就是 1923 年以后,魏玛共和国逐渐勉强地进入政治经济巩固时期, 自由经济的政策进一步得到倡导,经济刑法也逐渐开始表现出“有节制”的特点例如, 在卡特尔法领域颁布的卡特尔法,维护和重建了经济活动自由虽然根据该法中规定的惩 罚没有最高的****,但是该法规定,只有故意行为才能受到处罚[注释]尽管这部卡特尔 法要直接保护的并不是个人的法定权利,而是首先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国家 干预的减弱而逐渐得到重视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的确在客观上使对人的保护得到加 强例如,劳动刑法中对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为失业者介绍工作和提供失业保险的规定, 都表现出了这个趋势。
长期困扰德国经济与社会的乱涨价问题,由于经济危机被克服而变 得不必要再使用刑法进行价格管理,反哄抬物价法也在 1926 年被废止暴利审判庭被撤消 之后,哄抬物价的案件就可以通过正常的刑事程序来迅速加以审理,尽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