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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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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80949964
  • 上传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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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庄案法理研判_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法学20ro年第2期  李庄案法理研判  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龙宗智  内容摘要]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  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  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  况下  对李庄/制造伪证0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舫碍作证0问题  对所谓/敲作勒索  问题取证  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  从给出的证据看  李  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  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  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  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关键词李庄法理证明程序正当  在现代刑事制裁体系中  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处罚之前提  因此系证明之罪  而非  自然之罪”对李庄案作法理研判的关键也在于此  即分析控方是否有效地证明了指控的犯罪  本文拟对此作一试析  由此考察有罪判决的正当性  起诉指控并经一审判决认定的李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笔者需要说明的三点:其一  写这篇文章笔者是有顾虑的“因个人经历  我和重庆市的检察机关与法院有十分良好的关系  与较多的往来  担心文章时相关单位的不利影响  也担心相关人士误解”然而  作为一个希望能对国家法治和对社会负一点责  任的学者  作为一个刑事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研究教学人员  我很希望通过探讨这一典型案件使法律人。

      包括国家公安司法人员  以及律师更为理性  甚至使社会更为理性“如果真能因此案而使法治前进一步  那么  这一案件的发生也许是正面效果大于负  面”为此  也许需要打消个人的顾虑  负责任地探讨该案涉及的法理问题“其二  文章初稿形成后  二审于今年2月2日至3日  开庭审理”开庭审而非书面审的审理方式  这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而且6名证人包括关健证人龚刚模出庭作证”应当说  二  审法院在保障程序正当化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  应当充分肯定“其三  使许多人/大跌眼镜0的是  在一审时高调为自己辫护的  李庄在二审开庭时认罪  称/一审  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撤回上诉理由0”然而  客观的学术分析不  应受被告人本人表态的影响  因此  在了解二审的一些情况并对文章作了适当修改后  笔者撰写了本文  一审庭审时  辫护人虽然作了很大的努力  但遗憾的是  辫护内容枝芡过多  开掘不够  未能紧瞬围绕犯罪构成的证明  这一关健问题深入展开质证与辫护说理  因此影响了辫护质  本文作者并未旁听庭审  也未能阅读案卷材料  按理说缺乏证据分析资格“但好在本案一审审判时关健证人均不出  庭  而对他们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判决书作了表述(虽然不够完整)”而且被告人!辫护人的意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一些信息  在网上与其他媒体上也已经披寡“因此初步具备分析条件”而对因资料不足难以作出判断之处  文中也将做出说明“然而  由  于作者毕竟没有充分接触证据以及个人的认识局限  证据分析可能存在偏颇与不合理之处  也请读者在阅读时注意  换页  第一项  伪造证据: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  同时指使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就此  作伪证(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一段  第二项  妨害作证:引诱程琪作龚被敲诈勒索的虚假证言;指示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  伪证  否认龚刚模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李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二段  对以上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的证明作以下分析  一!关于第一项事实的证明  应当承认  要证明李庄编造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这一指控  是十分困难的”本罪系特殊主  体  李具备身份无疑  而需证明的主要内容  是李庄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由  于本案中李庄确有要求龚向法庭声明被刑讯逼供以及要求其他人搜集相关证据的事实(对此李  也不否认  那么  犯罪能否构成的关键  是在客观上李的行为是否属于/编造0事实  同时在主观  上  李是否具有伪造证据的犯罪故意”而这两点均属/要件事实  因此必须同时证明  否则犯罪  不成立  一)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  因此难以证明李庄/伪造证据  应当承认  控方提供的证据  可以说使龚刚模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形式上的  证明“所谓/形式上的证明  是指控方举出了多份证据  来证明对龚的取证是合法的  这些证  据相互印证”主要包括:(l)龚本人供述:公安人员合法取证  没有受到刑讯逼供;(2)医检证明  包括1南川看守所出人所健康检查登记与狱医关于在南川看守所关押期间每日巡诊情况的证  明  证明在2(X为年6月19日至8月巧日在南川看守所关押期间没有发现龚身体有外伤;o重庆  江北看守所临时羁押点看押人员巡诊登记表证明  以为年8月16日至n月21日  江北区看守  所的医生每日对临时羁押点巡诊  龚未诉不适  生命体征平稳  一般情况较好;?刘刚等3名医生  证言证明  龚在押期间没有受伤;(3)专案组副组长和审讯民警两人的证言  证明依法审讯  没有  刑讯逼供  应当说  上述证据无论从在量上还是相互印证性上  可以认为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的一般要  求“然而  对以上证据的质量的质疑以及反证不容忽视  龚的口供不排除其虚假可能性”从一般供述逻辑分析  被告人为推翻有罪口供  往往会辩  解原供由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  而承认供述真实及取证合法  则容易被法院作有效证据采  纳“然而  由于以下原因  龚的这一供述真实性受到怀疑  一是利害关系的影响”龚即为所谓/黑老大  又涉嫌参与故意杀人  在已经形成指控和证据  体系之下  他要获得从轻处理(尤其是逃避死刑责任)的唯一机会也许就是争取揭发其他犯罪而  立功“而被告人揭发努力为自己辩护的辩护人(在极力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上  李庄应当说超过  了普通刑辩律师  无论是通过警察动员  还是自己主动  成为获取生机的重要途径”强烈的求生  愿望  可能压过任何道义的顾及“然而  可能受这种重大利害关系影响的陈述  按证据法的一般  法理  其可信性不足  二是供述矛盾的影响”其一是与认罪态度的矛盾“一方面龚承认取证合法  供述真实;另一  方面  他在会见李庄时  以及在后来审判龚案的法庭上  又否认自己原来的重罪供述  否认是/黑  大体上相当于关国法中的/pn叮旧faciee访d即  表面上确凿的证据  初步证据  换页  老大  否认参与故意杀人等重罪”那么  人们自然会产生疑问)过去的有罪供述是怎样产生  的  是如警方证明所称  每天晚上休息而仅在白天进行七小时合法审讯获得的吗?同时  这种自  相矛盾  也使人对其供述真实性产生疑问“其二是龚对李庄教唆行为的陈述存在矛盾  使人怀疑  其真实性”例如  龚在面对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所说的话以及吴家友的证言所表达的意思  与龚的  供述笔录和马晓军的书面证词有矛盾“如对李庄如何教唆的  电视访谈时他说李庄眨眼和用眼  神示意  这点正与吴家友证言中称李庄告诉他们教唆龚的方式一致(见一审判决书所载吴家  友的证言内容)”但在一份供述笔录中  龚则称李庄走到铁窗边小声教他  而陪同李庄会见的马  晓军律师的书面证词  也称李庄小声教龚在庭审时称被刑讯逼供了“龚在教唆方法上的证词不  一致  也许被其本人或有关人员注意到了  因此在二审法庭上  龚出庭作证时称  两种方法(眨眼  与言辞)都有”龚的有关陈述不一致和不够确定  虽然不能说是重大的证据矛盾  但由于李庄会  见时所谓教唆伪证的行为是在陪同会见的几名办案警官的直接监视之下进行  在场监视与电子  监控同时实施  律师如何进行教唆伪证不无疑问  而龚的证词矛盾以及有时闪烁其词  不免对  其证词真实性产生怀疑  这里还有必要对龚的法庭作证并接受辩方质证做出评述“一审判决的依据  是龚刚模的书  面证词”辩方曾要求其出庭接受质证  对这类要求  控方与法院均以证人不愿意出庭而又不能强  制为由予以回绝  同时指出5刑事诉讼法6第157条允许宣读未到庭证人书面证言“应当说  控方  与法院的解释在法律上是能够成立的”然而  正是由于不出庭  该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很大的  质疑“这除了因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要求其证言有争议的证人出庭  是程序公  正和保证证言真实性的普遍要求外  还因为本案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使得证人当庭陈述并接受  质证显得更为必要:其一  龚刚模提供了一种/反常证词0”因为被告人指控自己的辩护人是十分  反常的  对/反常证据0尤须要求对/原始人证0进行有效质证  而不是仅仅对一纸书面证言发表异  议;其二  如前分析  龚对李的指控证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  且其陈述存在一些重要的矛盾;其三  龚和其他被羁押证人一样  处于侦控方控制之下  一方面  他具备出庭的条件(只需要依法带上法  庭即可  虽然作为重罪罪犯的安全措施麻烦一点);另一方面  他和其他被羁押证人的羁押状态排  除了辩方接触的可能性“因此这类证言  是一种/单方证言0”?控方仅仅提供这种/单方证方  在能让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未使其出庭  自然使人产生一种怀疑:控诉方担心证人经不起交叉询问  的质证检验  从而动摇控诉根据  因此不愿意让证人出庭“正是基于上述三点特殊理由  让龚刚  模出庭接受质证  使法庭能够通过质证辩论  通过直接审查/原始人证0判断龚相关陈述的真伪  视听资料包括合法取证人员制作和提取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  视听资料可能是其他主体制作  只要不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规定且具备相关性  这些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一般可以作为弹勤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依  据”如商场的监视录像作为盗窃案犯的定罪依据“本案中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录像可以作为质提龚供述真实性的弹助证据(不  过因为电视采访的特殊条件与场景  其质提能力比较有限)”因此在裁判时可以质疑其相关性与证明力  但否定其证据能力似  乎是不妥当的  而一审判决所述理由也难以成立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儿名誉官而且是专案组誉官在场直接监视的情况下  李庄教唆伪证  如果这一指控成立  就  可能存在誉官失职  这可以作为李庄的辫护理由”例如  李庄向龚宣读共犯供词  为何在场誉察不制止“既然在场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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