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8页安阳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 校普通本、专科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或者提前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手续应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为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入学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 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如果遇到意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持 村(街道)、乡镇(办事处)和县(区)等出具的贫困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核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待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学院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重修,学生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第八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时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 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 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并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安阳工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按照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安排其上体育保健课,对认真参加锻炼,经考核及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修完应修课程或学分。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或降级: (一) 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6门,无论重修成绩及格与否,应予留级或降级; (二)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7学分以上(含17学分),无论重修成绩及格与否应予留级或降级 留(降)级学生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留(降)级申请表》,对应留(降)级却拒绝在留(降)级申请表上签字的学生,由员在《安阳工学院学生留(降)级申请表》上注明,学校可直接给予其办理留(降)级手续,并在其应所留(降)级班级进行考勤;若留(降)级专业无所学专业,应留(降)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警示: (一) 未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4门次的; (二)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2学分(含12学分)的 需要警示的学生,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统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下达警示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辅修专业学分或者课程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对记为无效的课程在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入,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以及学校和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一) 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有相关证明 (二) 病假:三日内应当有校医务部门证明,超过三日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三) 公假:应有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证明 第二十一条 请假与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 学生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二) 请假期满及时到员处销假,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三) 学生在批准假期内,如提前返校,应当及时到员处销假。
(四) 学生应当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五) 学生先行离校,后来函来电请假者,不予准假,按缺席论 第二十二条 请假手续的审批权限: (一) 请假手续应逐级审批,三日以内由员批准;三日以上由员审核报学院主管书记批准;十五日以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二) 考试期间请假,应于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学院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三) 住宿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时, 学生持学院出具的有效请假手续报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四) 全校大型集会、节假日前后,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需请假者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底各学院将学生请假和缺席情况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对缺席学生各 学院应当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工作处分管理办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 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缺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再有缺席现象,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跨科类转专业的; (二) 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和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四) 由招生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五)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 提前批录取的; (七) 受到开除学籍及应予退学的;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时间和程序学校另行通知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转入其他院校学习的由校长会议审批 第三十三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凭转出学校的有效学籍证明,重新登记学籍及课程成绩在转出学校中原专业已修的课程,其要求不低于本校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的要求,且成绩合格,本校予以认可在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考在原专业未修的,又属于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应当补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新生未在我 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毕业年级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五) 提前批录取的; (六)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以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其基本学制延长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