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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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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八月 2024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理人员培 危 险 化 学 品安 全 管 理 知 识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许明西许明西办公:办公:3866771 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ß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ß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全生产管理能力 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次再培训 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4848学学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1616学时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72学时,危险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20学时 第一章第一章￿￿危危险险化学品化学品经营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及及安全安全标标准准￿学习要点学习要点::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ß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P1P1))ß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 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P1P1))•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律 P1 P1•1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P1—2P1—2))•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P2P2))•2.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P2P2))•((1 1)八大权利)八大权利•((2 2)三大义务)三大义务 ß2、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P4P4))ß该法相关规定:该法相关规定:ß((1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ß((2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ß((3 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ß①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ß②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ß③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ß④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ß⑤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评、检举和控告;ß⑥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ß⑦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出意见和建议ß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 3、《消防法》(、《消防法》(P4-5P4-5))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 1)、消防工作贯彻)、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的方针,按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ß((2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防安全职责:   ß  ①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ß②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ß③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ß④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ß⑤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ß⑥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ß⑦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ß((3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ß((4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ß((1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ß((2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ß((3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工具的;ß((4 4)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ß((5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ß((6 6)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5ß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P5 P5ß《通知》要求:《通知》要求:1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 2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成的不得复产3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5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 ß6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ß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入生产和使用ß7 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ß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ß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P6 P6ß《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ß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ß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ß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系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深化非煤矿治和整合技改,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山安全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加强预案管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健全完理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内容。

      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内容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5)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几个部分ß该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相关内容如下:该条例相关内容如下:ß((1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ß((2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ß((3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ß((4 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ß((5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ß((6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ß((7 7)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2年 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①①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园等人员密集场所;②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共设施;③③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④④车站、码头(依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以及地铁站出入口;⑤⑤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⑥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区;⑦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⑧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ß(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ß((101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ß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ß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ß①①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ß②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ß③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器材、设备;ß④④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ß(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ß(1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ß4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P9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ß(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ß(2)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ß(3)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P9ß有关规定具体如下:有关规定具体如下:ß(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ß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ß(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ß(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ß(4)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ß(5)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ß(6)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ß6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ß7 7、《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P11P11))ß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ß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如下规定:险权利有如下规定:ß((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待遇的权利ß((2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ß((3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ß((4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ß    ( (一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ß    ( (二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ß    ( (三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的;ß    ( (四四) )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ß    ( (五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落不明的;ß    ( (六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或者城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ß    ( (七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ß((5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ß    ( (一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ß    ( (二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ß    ( (三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ß  职工有前款第  职工有前款第( (一一) )项、第项、第( (二二)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ß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ß    ( (一一) )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ß    ( (二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或者吸毒的;ß    ( (三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ß(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ß(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ß(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ß(9)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ß(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ß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ß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ß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12-13ß该条例相关规定如下:该条例相关规定如下:ß((1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ß((2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施等; ß(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ß(4)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ß(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ß(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ß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P13P13))ß1.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3P13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2011年年7 7月月2222日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40号公布,自号公布,自20112011年年1212月月1 1日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ß((1 1))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ß((2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ß((3 3))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ß(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ß(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ß(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ß2.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3P13))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ß1.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P13 P13ß(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ß(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ß(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ß(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ß(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ß2.2.相关罚则相关罚则 P14 P14ß(1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ß((2 2))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ß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ßB、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ßC、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ß3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P14P14))ß《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5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ß1 1)). .登记时间登记时间ß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ß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ß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ß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ß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ß1 1)登记内容的要求)登记内容的要求ß((1 1)、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ßa、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ßb、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ßc、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ßd、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ße、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ßf、应急咨询服务。

      ß(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ßa、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ßb、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ßc、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ß((3 3)). .办理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的程序 P15ß①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ß②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ß③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ß④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ß⑤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15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以下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以下内容:ß(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ß(2)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ß(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ß(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ß此外,还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此外,还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16个工种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P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21号)号)于于20092009年年6 6月月1616日发布,自日发布,自20092009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 1)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2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其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 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两条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上述两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ß(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ß(4)使用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6ß《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2009年年6 6月月1515日国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9 2009年年7 7月月1 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23号令公布,自号令公布,自20092009年年9 9月月1 1日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如下: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ß((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ß((2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ß((3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ß(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ß(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ß(6)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ß(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P17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2009年年8 8月月2424日国家安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于于20092009年年9 9月月8 8日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27号令的形式公布,自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92009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ß该办法有关规定:该办法有关规定:ß((1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理部门的监督管理ß((2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ß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P17P17))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222日国家安全生产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828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082008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ß((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ß((2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ß((3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ß((4 4)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P18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2006年年1 1月月171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管理总局第3 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下:ß((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ß((2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ß((3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P18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2005年年7 7月月2222日以国家安全生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 1号令的形式公布,自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52005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从业人员应该了解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应该了解以下内容:ß((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ß((2 2)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ß((3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ß((4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ß四、安全生产标准四、安全生产标准 P18ß1 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GB15258—2009))ß2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GB18218-2009))ß3 3、《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GB13690-20092009))ß4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则》((AQ3013-2008AQ3013-2008))ß5 5、《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AQ3018-20082008))ß6 6、《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3019-2008AQ3019-2008))ß7 7、《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3012-2008AQ/T3012-2008)) ß第三节第三节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经验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经验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P20ß2.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P23 P23ß(199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0年第七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

      ß1.1.政府当局的责任政府当局的责任ß((1 1)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查;查;ß((2 2)当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化学品;)当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化学品;ß((3 3)建立适当的制度或制定专门标准,确定化学品的)建立适当的制度或制定专门标准,确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标识标识””或或““标签标签””要求;要求;ß((4 4)制定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制定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CSDS)编制标准编制标准 ß2.2.雇主的责任雇主的责任 ß⑴⑴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对化学品进行分类;ß⑵⑵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ß⑶⑶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场所编制使用须知;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场所编制使用须知;ß⑷⑷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ß⑸⑸对工人接触程度进行评估,并有监测记录;对工人接触程度进行评估,并有监测记录;ß⑹⑹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ß⑺⑺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ß⑻⑻提供急救设施;提供急救设施;ß⑼⑼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ß⑽⑽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ß⑾⑾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ß⑿ ⑿ 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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