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各级文件.doc
16页共青团温州市委文件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事局少先队温州市工作委员会团温联〔2008〕3号★关于转发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团委、教育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少工委:现将《关于印发(少先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各县(市、区)要按照 “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结合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八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团浙联[2006]9号)精神和第五次省少代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希望各县(市、区)在今年对各级少先队总员的配备和管理、各级少先队员的培训、考核和奖励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重点督查附件: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共青团温州市委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事局少先队温州市工作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少先队员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共青团温州市委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少先队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先队员队伍建设,规范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少先队总员、少先队大队员、少先队中队员和少先队志愿员 第三条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第二章 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员和乡(镇)总员应具有中师以上(含中师)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员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 大队员和乡镇总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 少先队大队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 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员总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市级总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级总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员兼任 第九条 大队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员中学的大队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大队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学校对大队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
团组织聘请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3.大队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4.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大队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的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 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要至少聘请一名志愿员少先队志愿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要对志愿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第四章 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对基层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员的职责是: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员工作;培训中队员;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条 少先队中队员的职责是:在大队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第五章 对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少工委要把对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应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 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十九条 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次全国和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员、骨干大队员及专项培训为主,市(地)、县(市、区)两级培训要扩大到中队员,县级少工委培训要以中队员为主 第二十条 各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把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新任或拟任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员、总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第六章 对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总员、大队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总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大、中队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第七章 对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各级总员、大中队员和志愿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授予“十佳少先队员”、“十佳少先队志愿员”、“优秀少先队员”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员和乡(镇)优秀总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员要占一定比例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发文部委省级少工委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