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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ISP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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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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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M-G-M V. Grokster案再谈ISP的法律责任从M-G-M V. Grokster案再谈ISP的法律责任作者王 利 4月25日联邦区裁决驳回了M-G-M(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对Grokster和Streamcast的音乐作品侵权诉讼恳求认为Grokster和Streamcast并不存在进犯行为①而与此相反2月12日美联邦第九巡回终审裁决的Napster案却作出了维持地院的原判结果即要求Napster停顿进犯人合法权利的行为②通过比照Napster案与M-G-M V. Grokster案不难发现两案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两案中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相似案情事隔两年判决结果反差却如此之大由此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案情介绍Grokster和Streamcast是的两家提供软件效劳的网络其中Grokster自行开发了一种名为Grokster的软件网络用户通过Grokster软件后就可以利用其再Kazza软件而Kazza软件采用了“伙伴到伙伴〞技术〔Peer-to-peer,简称P2P〕该种技术又称为“同等传输技术〞使用含有P2P技术的软件的不同计算机可以互相共享各自拥有的信息。

      Grokster的网络用户在并安装Kazza软件后互相间就可以充分地进展资源共享这对于众多爱好MP3音乐的网络用户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必购置就可以从其他用户那里得到他们想要的MP3音乐而其中显然有很多MP3音乐是未经合法受权的因此原告M-G-M向控告Grokster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要求裁判Grokster进犯责其关闭Streamcast那么与Grokster略有不同其自主开发了一种名为Morpheus的软件该软件本身就是采用了P2P技术〔同等传输技术〕Streamcast的网络用户通过登录该的网站便可直接Morpheus软件该软件的网络用户同样可以互相间进展资源共享如:MP3音乐等如同Grokster那样被控侵权原告M-G-M向提出控告要求裁判Streamcast进犯责其关闭Napster案的根本情况:Napster开发了一个名为“Music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交换效劳任何人到Napster的网站上“MusicShare"软件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后就可以在上网时登陆到Napster的网络系统上并可以注册为Napster的用户所有Napster的用户之间利用“MusicShare"软件可以互相交流Mp3格式的实现资源共享即Napster的用户在任何时候上传和Mp3时都不需要向对方用户、Napster或者音乐作品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由于Napster网站为广阔的音乐爱好者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因此引起众多唱片和音乐所有者的仇视和1999年12月6日Napster被AM唱片等18家唱片以辅助性侵权、代理性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二、案情分析纵观Napster案与M-G-M V. Grokster案可以发现两案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将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确定为被告的法律原因在两案中作为网络效劳提供商〔ISP〕③,其职责是为用户提供接入各类网络〔如:Internet网、域网〕效劳主要发挥传播中介和信息载体的作用在以往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中其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而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留下的、电子邮件甚至、均属虚构即使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需要帐而帐是可以互借共用的并且别人也可能盗窃上网帐从事的侵权活动④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通过 的拨上网者其IP实际上是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⑤因为根据诉讼法理只有存在足够的侵权证据才可以认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与网络用户相对应网络这类的网络效劳提供商〔ISP〕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

      于是被侵权的人、理组织纷纷将锋芒指向了网络效劳提供商〔ISP〕追究其为别人提供侵权便利的责任因为网络效劳提供商〔ISP〕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效劳而获利者某一网站的率越高、用户越多其利润也就随之增加两者成正比例关系而且ISP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才能以及将风险转嫁的可能性比权利人更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SP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这两起案件中作为网络效劳提供商的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被推上了被告席其次正确区分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所处的角色对于在网络侵权中认定法律责任是很重要的因为根据网络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前几年已经发生的几起网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看〔例如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某网络案〕作为网络效劳商网络效劳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作为主要功能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效劳的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其在网络侵权中承当的风险主要来自要为其本身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设施存储和传播的侵权材料承当法律责任其行为往往是直接进犯了人的合法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其毕竟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上传人享有的作品而作为主要向用户提供链接接入效劳的网络效劳提供商〔ISP〕其在网络侵权中的风险承当主要来自其为用户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和便利的行为。

      因为其行为虽然不是直接进犯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为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物质帮助在Napster案中作为被告的Napster曾以“由于信息的海量没有从不侵权的中分辨出侵权的〞作为抗辩理由来驳斥原告的诉讼恳求但法庭却认为被告Napster在主观上有了足够的理解程度已经到达了辅助侵权的程度从而认定Napster侵权成立由此可见并非网络内容提供商直接侵权行为才构成侵权的法律责任承当网络效劳提供商的间接辅助侵权同样也构成侵权在上述两个案件中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发挥的主要是网络效劳提供商〔ISP〕的接入效劳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任何信息效劳显然在两案中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属于网络效劳提供商再次明确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的法律责任如上面所分析的在两个案件中被告各均属于网络效劳提供商〔ISP〕显然两个案件的本质问题都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网络效劳提供商〔ISP〕的侵权责任在理界一直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网上的侵权行为往往都要借助ISP才能实现所以在发生侵权行为时ISP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⑥。

      另一种观点那么认为由于网上信息流量太大ISP无法时时刻刻过滤、检查信息的内容况且即使去检查也会因不具备必要的背景和专业知识而导致侵权信息被疏漏进入网站所以ISP一般不应对别人的侵权行为承当责任这一派被称为“传输道“千年数字法?中明确规定ISP假如只是作为被动的“传输道〞即ISP在未主动传输、挑选编辑受指控侵权信息及机器暂存这些信息未超过限定时间的情况下ISP不因其系统传输或者机器自动复制、暂存在了使用者进犯别人的信息而承当直接侵权责任、辅助侵权责任或者代理侵权责任当然ISP不承当法律责任还是有其例外限制的千年数字法?不但对ISP提供了“传输道〞免责条款而且还为其提供了“平安港〞条款(safe harbor)平安港〞条款指的是只要ISP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与规那么就可以以此条款作为抗辩的理由对抗权利人的侵权指控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从而躲进法律为其构建的“平安港〞不必承当侵权责任世界组织在通过的WIPO条约〔简称WCT条约〕的声明中提到:“条约的第8条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者进展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构本钱条约或者?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意思为假如仅仅为网络上传输作品或录制的表演提供设备技术手段不进犯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但是超过这一范围的就要承当责任而且该条约所附的声明中在解释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还指出仅仅为传播提供物质设备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这同样也是为了限制ISP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目前对ISP的责任追究问题主流是给予其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虽然同为ISP〔网络效劳提供商〕但是由于两个案件中不同被告即Napster、Grokster和Streamcast的运作经营形式不同所以两者的最后结果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在Napster案中作为网络效劳提供商的Napster尽不是MP3音乐的提供者但是它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参与终端用户互相交流MP3的地位〔因为终端用户只有登录其网站并时才能互相共享信息只要Napster网站关闭后网络终端用户便不可能在进展互相的共享了〕作为ISPNapster一方面有义务、有责任监控其用户的使用行为另一方面它同时也可以从为用户提供MusicShare软件中获取可观的利益因此按照侵权法的理Napster的行为完全符合代理侵权责任和协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代理侵权责任主要产生于监者与被监者的关系中尤其是在监者有权也有才能监控被监者的侵权行为时而且其也可以从该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存在。

      而协助侵权责任那么不仅要证明被告明知侵权者的直接侵权行为还要证明被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物质上的帮助显然本案中Napster与其用户是监与被监的关系而且Napster也从其用户的扩大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同时作为监者的Napster显然具备对其用户的使用行为进展审查和理的才能并且它还通过MusicShare软件和Collective Directory集体〔一种用于网络用户交流Mp3的坛性栏目〕实际地帮助了用户互相交流Mp3当然其中包括许多未经受权的享有的Mp3因此在Napster案中被告Napster被以代理侵权和辅助性侵权为由责其关闭而在M-G-M V. Grokster案中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却只是通过提供一种含有P2P技术的软件使用户之间只要在了Kazza软件和Morpheus软件后即使在相关网站关闭后也可以互相之间随时地交流共享各自拥有的Mp3音乐而Napster的用户只有在Napster网站时才可以享有这一效劳相比拟而言Grokster和Streamcast的行为符合法中的“主要商业用处〞原那么〔A Staple of Commerce〕该原那么规定假如一项科技成果或商品主要应用于非侵权的用处那么这一点就足以防止该科技或商品因可能的进犯而招致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为用户提供相应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网络用户互相之间交流各自已经经合法受权〔如:购置获得〕的MP3音乐而且它们在提供相应的软件后便推出了用户间互相交流、共享MP3音乐的过程不再具备监视其用户行为的才能因此联邦区也正是依此一点而做出了驳回原告M-G-M的诉求的判决通过以上的比照分析不难看出虽然同属于ISP但是由于两个案件中不同被告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以也就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三、案件引发的深层次考虑通过以上的案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案的本质问题集中在ISP的法律责任问题上然而仔细透视两案却发现其中还有着人考虑的深层次问题就是网络环境中制度的权利〔或利益〕平衡问题利益平衡一向是保护制度的核心原那么人类创设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展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如:为此创设了合理使用、法定答应等制度这也正是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的需要。

      正如WTO的?协议?〔Trips协议〕中指出的保护制度“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消费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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