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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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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一、绿色原则的概述 1(一)绿色原则的含义 1(二)绿色原则的性质 3(三)民法在应对环境问题的演进 3二、绿色原则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影响与重要功能 5(一) 案例分析 5(二) 绿色原则的重要功能 6三、绿色原则现存问题 8(一)绿色原则的价值冲突 8(二)绿色原则与环境法范围模糊 8(三)绿色原则与民法典分编衔接困难 9四、对绿色原则适用的建议 9(一)立法方面 9(二)司法方面 10(三)社会方面 11论《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吴诗婷摘要:《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其为民法典植入了“绿色基因”,为环境爱护与节省资源提供了内在引擎,为新时代绿色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绿色原则虽然回应时代的需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定义模糊、价值冲突以及与民法典分编衔接困难等问题本文主要采纳了文献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法,在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对绿色原则的性质、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述研究关键词:绿色原则;功能;民法典;司法适用On the green principle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ByWu ShitingMarch,2020Abstract: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established the green principle and injected the "green gene" into the civil code. The green principle provides the internal driving force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through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normative func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provid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green civil code in the new era. Although the green principle responds to the needs of The Times, it has som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vague definition, value conflict, and difficul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ivil code.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draft of civil code, this paper mainly adopts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case analysis to discuss and study the nature and application of green principle.Keywords:The green principle; Function ;The civil code; Judicial application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绿色进展的号召,并强调表明我国需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毋庸置疑,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新时代进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成为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成分生态环保不仅成为经济建设进展的重要环节,而且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已经成为众望所归,成为时代之所需,其承载着为中国未来促进和保障“绿色进展”的重要使命但是,绿色原则的出现在现有的各种民法总则的解读论述中大多语焉不详,就连如今的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对绿色原则的规定也是少之甚少尽管现颁布的民法典草案对过去绿色原则的部分商议成果得到吸纳,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却始终连续了传统的规制路径,这样的设计使绿色原则看似成为了“虚设”,这明显不利于绿色原则的进展,绿色原则仍有许多完善的必要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若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迫切地需要厘清绿色原则的基本含义、明确绿色原则的功能、解决绿色原则在适用上的阻碍以及与民法典分编的衔接困难等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综合分析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适用绿色原则得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完善民法体系,彰显民法典的时代性一、绿色原则的概述(一)绿色原则的含义《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省资源,爱护环境该条新增规定是民法体系生态化、社会化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绿色原则,为绿色民法典的到来奠定了绿色基因。

      民法是一门私法,一直被视为私主体的权利宣言书,一直都以个人中心主义提倡自愿、自由、平等、法无禁止即可为,绿色原则的出现无疑是民法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以及对私主体民事权利的限制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突破性、创新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饱受争议因此,要科学的、准确的理解绿色原则的具体内涵,理解其对规范民事活动以及对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笔者将从文义解释以及体系解释两方面解读绿色原则的含义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词语内涵来解释法条的含义第一、第九条绿色原则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词语民事主体中看出绿色原则适用的主体是民事法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第二、从民事活动可知引用该条文应是在民事活动领域,而并非行政、刑事、诉讼等其他领域的活动第三、应当有利于区别于自愿、公正等其他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的表述,应当有利于不仅表明该条规定是强制性的义务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其中含蕴价值推断,即民事主体在选择生产、生活方式等行为方式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环境爱护和节省资源的价值推断,不得做出有害环境的行为,如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节省资源,爱护生态环境是绿色原则的关键概念,其表明白客体是环境资源,从正面难以解读节省资源的含义可从反面去理解,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浪费资源,例如随意丢弃、高能消耗等。

      从更深层次理解即高效的利用资源,充分的挖掘物的潜在价值以及可重复利用的价值,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这不仅体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基本要求,更是绿色原则的应有之义爱护生态环境,难以具体描述或理解较为困难,其更像是提倡民事主体一定本着与自然为友、尊敬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该对自然生态环境过度干涉,树立可持续的进展观念体系解释,马上某个法律条文放于本法律体系内或者整个法律体系来理解法条的含义在民法体系内,首先,明确民法从来不是一门一尘不变的、僵化的社会人文科学,民法典体系本身处于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进展过程[1]若是僵硬化的视民法只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则难以理解绿色原则的深刻含义和价值其次,绿色原则位于《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中,属于中国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并非仅仅是物权编或侵权责任编某一特定的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再次,绿色原则与民法总则中的其他基本原则相并列,他们不仅地位相同,而且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在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绿色原则是跨越民法以及环境资源法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负有爱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义务。

      除外,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与方式毁坏或者独自侵占自然生态资源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提倡符合绿色、节省资源、环保、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以及方式,抵制一切铺张浪费以及破坏环境的行为方式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在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务必要遵守法律,自觉承担起环保义务,否则将会对公司进行相应惩处除以上所列法律规定有关节省资源,爱护环境的相关法律外,还有其他法律以及具体规定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以上法律法规足以体现了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内期望构建一个完整的环境爱护制度体系,民法中绿色原则的出现并无道理此外,将绿色原则放置在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的时代背景下,放置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放置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上,放置在党的政策上以及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强国的道路上,就能深刻的体会到绿色原则的内在含义以及它的重要性二)绿色原则的性质关于绿色原则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解读,笔者通过文献的研究,认为绿色原则具有倡导性、限制性、解释性、强制性四大特征其一是倡导性,绿色原则该条款对民事主体行为方式具有道德指引作用,用宣示的方式唤醒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反思乃至行动,倡导民事主体尊敬和爱护环境。

      [2]其二是限制性,该条款实际上构成对民法平等、意思自治等本位性或基础性原则的必要限制,平衡了民事主体与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3]其三是解释性,《民法总则》中其他基本原则具有指导交易功能且价值中立,实际上构成私法自治的基本维度,而该条绿色原则则不然,其比较适合作为民法典中某些权义发生法定变动规定的解释原则,并且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但其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作为法官解释法律或者裁判依据[4]其四是强制性,第九条这一原则性规定表述为应当有利于,其表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禁止一切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一旦违反绿色原则,该行为必定承当一定的法律后果三)民法在应对环境问题的演进近代意义上的民法一直推崇个人主义最大化,所有权肯定化,契约肯定自由化的理念,该背景下人们依据所有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格外是工业革命以来,不受约束的所有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进展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过度强调所有权的自由行使使得权利滥用,人们可以基于自己占有的土地而任意储藏有毒有害的物资,可以任意丢弃不加治理或者砍伐树木,可以肆无忌惮的签订高耗能、高污染的合同,从事破坏环境资源的民事活动其极大程度的导致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而更可怕的是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却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于是各国政府纷纷从“无形的手”转作为“有形的手”,制定了环境法、经济法等缓解环境问题,但是由于环境法是公法,以爱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行政机关作为实施的主体,被动执法的实施效果往往不如所愿,导致治理难以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达不到高效率治理环境的目标因此,各国积极寻求公法与私法相配合、相协调的机制去解决环境问题,在制定专门的环境爱护法律时,同时认同用私法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在外国民法典中,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将爱护环境、节省资源的理念贯穿于其中其一是隐性的在民法体制里面制定爱护环境、节省资源的具体民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恳求权范围;二是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度和健康受害补偿制度;三是利用环境要素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或者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等等[3]例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德国、法国、俄罗斯、奥地利在民法典修订的过程中,明确的把动物规定为特别的客体,受法律爱护,任何人不得加害《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对于动物不是物,第903条所有权人的权限中的相关规定都充分体现对生态自然的爱护《乌克兰民法典》在第二编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权利,除了规定获得医疗服务、自由、肖像、人身豁免、姓名权、身体健康爱护权、消除对生命及健康威胁权、生命权外,还明确规定了安全环境权。

      [5]其二是通过修订民法典,直接明确在基本原则规定爱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且在各分编中具体规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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