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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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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意义与现代价值祁雪瑞摘要:墨子的法哲学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包括法律起源说、法制统一论、法律正义观等内容,具有理想法、功利法、经验法、神权法四大特点其历史意义在于对儒家的反叛、对“礼”的突破以及平民参政理念,其现代价值有依法治国、公平与效益并重、政治权利平等、民生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墨子;法哲学;历史意义;现代价值 墨子生活在两千多年前,是中国先秦墨家学派创始人,也是中国法哲学的鼻祖,《墨子·法仪》可视为中国法哲学的渊源制度之礼本身就是法,它既是道德的标准,又是法的标准,于前者多称为“礼义”,于后者多称为 “礼法” 礼法”的功能在于“分” ,“礼义”的作用在于“化”,这就是礼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和法的意义的双重表现墨子对儒家的反叛,表面上看是不满于儒家繁文缛节的礼教,本质上说是不满于儒家对以“ 礼治” 为象征的旧体制、旧秩序的维护,而立志重建社会秩序和伦理 墨子的法哲学思想墨子的思想可以归纳为十项,即“尚贤”、“ 尚同”、“节用”、 “节葬”、“非乐”、“非命”、“ 天志”、“明鬼”、“非攻”、“兼爱”,墨子的法哲学思想包含在以上的总体思想中,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层面:一是从法哲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总根源是“不相爱”,“ 罪生于别,乱息于兼 ”,提出“ 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方案;二是从礼法制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异义”、“无政长”,提出“ 法天”、“尚同”、“明鬼”的社会控制三法,建立强力政府以“ 一同天下义”;三是从吏治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为政者不贤达,提出“ 尚贤” 为政;四是从法的价值取向“ 利民”角度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是民之“ 三患”,提出“强力非命”治“三患” 的民生论。

      总体上看,墨子法哲学思想有四大特点:首先,墨子之法是以“天志” 为核心的理想法:其次,墨子之法是“义即利”的功利法;第三,墨子之法是重视古代权威和“百姓耳目之实”的经验法;最后,墨子之法是“尊天事鬼”的神权法 墨子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内容有: (一)“置立天志以为法仪” 的法律起源说 “仪”就是准则、法度、礼仪,“ 法”与“仪”同义 以天为法”不仅是墨子构建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墨子认为:天是有意志的人格神,是出义之所,是人类言行的标准,能赏善罚暴,是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权源天”是墨子之法的本,“天志”是墨子之法的体,“ 天志”是“法仪”的渊源,“ 法仪”是“天志”的体现 以天为法”就是以“天志”为法,“天志”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执行力,是最高的法,是合乎自然的自然法墨子说:“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上》)以“天志”为“ 法仪”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墨子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的“ 兼爱”、“尚同”、“尚贤”、“非攻”等“ 法仪” ,都是 “以天为法”的结果天志”其实就是墨子借助或寄托于天而塑造设计的理想法,“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上将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为刑政也,下将以量天下之万民为文学出言谈也。

      《墨子·天志中》)“法天” 主要指以“天志”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墨子认为为政者上同于天,推行“义政”,则天下治 (二)“一同天下之义” 的法制统一论墨子认为天下动乱的原因是无政长和礼法制度不统一,人们的是非善恶标准不明确墨子以民始生时期为例,认为社会动乱的原因是“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天下之乱,若禽兽然社会没有一种公认的准则,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便是乱阶治乱之法是统一礼法制度,明确社会的是非善恶标准,“一同天下之义”一同天下之义”的宗旨在于建立统一的社会道德以及法律准则,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确立礼法标准,建立强力政府,运用刑罚手段推行墨子设想的执法体系由天子、三公、诸侯、将军、大夫及乡长、里长等行政序列组成每一级的政长都应是墨子理想中的贤者,但下级必须严格服从上级,与上级保持统一,“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 (三)“义利并重,取利合义”的法律正义观义是墨家终生孜孜以求的,并把它视作正人、治国的最高原则,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主张以“ 义”来处理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要求人们在生死、贫富等利益矛盾面前以“义”为准则作出选择,即“ 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墨子·尚贤上》)墨子尚义,但并不排除利,尚利是墨子“兼爱”思想的另一方面墨子说:“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并把“利” 的内容具体解释为富、治这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联系的,经济之富是政治之治的基本前提,政治之治又是经济之富的必要保障墨子将“利天下”的行为解释为义,“ 亏人白利 ”的行为解释为不义 (四)平等互利,尊重基本人权的立法原则墨子认为,国家立法必须以“兴天下利、除天下害”为原则墨子所主张的利是公利,是“百姓之利”和“ 国家之利” 墨子认为他所处的时代是“ 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 的“ 大乱之世 ”,“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都是因“不相爱”,“自爱、自利”而“亏”对方的结果只要都能“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自然太平,祸乱怨恨便无从发生,国家也就治理好了 (五)以社会主流价值观为标准的赏罚原则墨子认为官方赏罚标准应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一致,“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上赏下非,上罚下誉”则乱, “上赏下誉,上罚下非”则治赏罚利民,赏誉就足以劝善,刑罚就足以沮暴,秩序社会就能形成 (六)“赏”“罚”并别的法律方法论墨家认为治国依靠两手,“ 赏,上报下功也。

      …… 罚,上极下之罪也”《墨子 ·经上》)赏的对象为“善” ,罚的对象为“恶 ”,“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率其后”《墨子·尚同下》)如果“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墨子·尚同下》) (七)“中效则是也” ,依法办事的法治观 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墨子·小取》)意思是符合法度的就是正确的,不符合法度的就是错误的墨子认为法具有规范性和客观性,即使明君贤相治理国家,也应该依法办事墨子把法或法度视为是实现他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主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他认为无论做什么事,都不可以无法度,而他的“兼相爱”的思想就充分地体现于这些法度中了 (八)“义政”利民的行政法原则墨子认为,政者推行“ 义政 ”,则民众国富刑政治圣王为政,爱利百姓,行忠信之道,强力听狱治政,秩序社会就能形成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官府实则万民富《尚贤中》) (九)“罪生于别,乱息于兼”的主观犯罪根源说墨子从法哲学层面分析社会动乱的原因在于统治者不推行“兼相爱,交相利” 的政治法律思想,“ 罪生于别”,不相爱是犯罪的根源墨子认为不兼爱之社会病象,约有三种:(1)自爱其身不爱他人之身,故有盗杀等现象。

      2)自爱其家不爱他人之家,故有篡夺等现象3 )自爱其国不爱他人之国,故有攻战等现象所有不慈不孝不忠不惠不悌不友,皆自此三者出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意义墨子出于儒而反儒,儒家讲“亲亲”,墨子讲“ 尚贤”;儒家讲有等差之爱,墨子讲无等差之爱;儒家讲繁礼,墨子讲节用;儒家讲厚葬,墨子讲节葬;儒家讲远鬼,墨子讲明鬼;儒家讲兴乐,墨子讲非乐;儒家不言利,墨子讲“交相利”,从而一改前非,开辟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新纪元 (一)首开先秦法律思想史之先河墨子的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对后世法家法律思想影响深远首先,墨子将治理国家的法比作工匠做事的法(标准),“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 (《墨子·法仪》)指出法具有规范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其次,墨子认为法具有公平正义性法仪者,所以明知是非利害者也”《墨子·法仪》)“法,所若而然也”《墨子·经上》)法就是人们言行的依据,只有与法一致才是对的第三,墨子认为法由“贤者”根据天的意志,代表国家制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他说:“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墨子 ·非命上》)可见,墨子在这里所说的“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于众的人定法,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具有规范性、客观性、平等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等基本特征。

      从“法圣王”到“士志于道”到“道融于法 ”的过程,确实于理论及实践上作了一个新的哲学突破,而“ 法”观念便是墨家的独创法”的观念正是建构人间秩序与合理生活的具体化,因此,“德”与“ 法”并非对立、而是二者须作理性的结合,统治者本身德性的充足是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从求贤到己身为贤有其一致性法”对“礼”的哲学突破,使法观念一度成为主流思想墨子的法哲学思想虽然作为时代主流只是昙花一现,其思想本质却一直暗流涌动,滋润了后世法哲学的理论之树 (二)朴素的共产主义理想萌芽墨子在《墨子-天志》告诉我们,天希望人们 “大不攻小,强不侮弱,众不贼寡,诈不欺愚,贵不傲贱,富不骄贫,壮不夺老”,希望人们“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兼爱和非攻一起,构成墨家思想核心观念,兼爱就是要废除宗法等级制度,消除嫡庶亲疏观念,意味着平等,意味着相互的尊重,“无君无父”恰恰是人走向平等的前提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本来是小生产者互爱互利思想的反映,但墨家却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主张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互爱互利,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三)对儒家的扬弃与对法家的引导在中国哲学的思考对象上,对于天理、人情与法治这三者之关系,儒家所重视者为天理与人情的密切配合,开出“道德主体”与“政治主体”的政治结合形式,以道德驾驭法治。

      传统儒家重义轻利,孔子说:“君子瑜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法家则重利轻义,重在“客观存在之法理”对人情的指导与约束,而有“ 法治主体 ”的观念《商君书·更法》中云:“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墨家则是以天理指导人情,并建立客观的依据与常规要人遵守墨子尚利贵义,企求将“自利心” 转化而成“ 公利心”,透过法仪观念的规约,使公民意识普遍化与社会机制制度化,为重建社会价值与公义社会提供了一个指导性观念 (四)提出“尚贤” ,要求平民参政的政治平等权墨子对当时统治者习用亲戚、故旧、容色姣好者之做法持强烈的批判,认为其“皆明于小,而不明于大” 尚贤 ”的首务在于选拔贤能之士,去除身份、地位之畛域,唯贤是举只要是贤士,就有资格去做官长,就应该参与国家的管理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墨子·尚贤上》)墨子破天荒地喊出了“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的响亮口号,从而在表达平民分享国家权力、参与政治活动这一强烈愿望的同时,向贵族世袭制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为官僚政治体制最终取代贵族世袭体制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五)从“以天论人” 到“ 以人论天 ”,关心普通民众的立法情怀。

      墨子“ 天志”与利结合,实际是以人论天,春秋时代以前,却是以天论人墨学更多体现了理性精神的苏醒,因为“敬天”背后是人讨好上天,以获取好处的功利动机,“天”与“ 人”是单纯的利益交换而几乎无道德价值可言;“ 兼爱”原则企图要保证与平衡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求:利与爱,前者基于墨子满足人之情欲存在的一面,后者是给出理想原则所以,“法天”只是墨子的无奈之举,与之前天命神学时代的宗教信仰貌合神离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现代价值墨子的法哲学思想大大超前于当时的政治惯习与制度,也可以说是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论,因此鼓动起来一批追随者,显赫一时,但终因有违统治阶层的既得利益而被专制独裁的当政者抛弃社会经过理论家两千多年殚精竭虑的艰难耕耘,终于走到了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阶段,体恤民生、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真实地成为法律制度的主流价值,墨子学说又逐渐成为显学,墨子的法哲学思想也得以重光,针对现实中的流弊,它仍然不失其启迪与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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